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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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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4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表示,《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下称《CDR办法》)将于今日起正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相应程序,《CDR办法》征求意见期为一个月,意见收集完成后,将在进行必要修改且完成相应工作程序后发布实施。据常德鹏介绍,《CDR办法》主要包括了下述六方面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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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明确了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

第二,对CDR的发行上市交易作出制度安排,规定了发行的基本条件和程序,对发行CDR再融资作出原则性规定。

第三,明确了CDR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发行人是信息披露责任主体。

第四,建立了CDR存托管制度,明确了存托人的资质要求等。

第五,明确了投资者保护的相关要求,规定了投资者同等保护原则以及投资者特别保护原则,以及CDR暂停、终止、退市的保护制度等。

第六,强化了监管执法,明确了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据悉,《CDR办法》共八章61条,包括总则、存托凭证的发行、存托凭证的上市和交易、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存托凭证的存托和托管、投资者保护、法律责任、附则等。其中涉及试点企业的选择标准与此前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的若干意见》中一致。

具体来说,试点企业应当是符合国家战略、掌握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属于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软件和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且达到相当规模的创新企业等要求。

其中,已在境外上市的大型红筹企业,市值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尚未在境外上市的创新企业(包括红筹企业和境内注册企业),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且估值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或者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

此外,据上证报报道,除《CDR办法》以外,与此相关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也正在制定过程当中,这些规范性文件作为《CDR办法》的配套细则,将在履行行业内部征求意见后同步或者稍晚于《CDR办法》发布实施。

常德鹏还表示,按照政策安排,正在推进的沪伦通机制,也拟采取存托凭证互挂的方式实现两地市场的互联互通。《CDR办法》除了确定境内资本市场服务红筹企业发行CDR的要求之外,也为下一步的沪伦通机制预留了制度空间,做好了准备。
石榴安阳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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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榴安阳来

发表于 2018-5-4 22:37:44

关于就《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号),我会起草了《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进入首页主菜单的“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登陆中国证监会网站(网址:http://www.csrc.gov.cn),进入首页右侧点击“《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3.电子邮件:flbpublic@csrc.gov.cn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法律部,邮政编码:100033。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3日。

中国证监会

2018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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