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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内金融行业对外开放的同时,中国证券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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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境内金融行业对外开放的同时,中国证券基金公司“出海”也迎来新规。5月4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管理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要求,境外证券基金公司应突出主营业务,规范下设机构,限制返程投资。并给予现有机构二十四个月过渡期以达到法规要求。

截至2017年底,中国境内有31家证券公司、24家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了56家子公司。证监会表示,总体来看,境外机构经营比较稳健,整体风险可控,发展趋势向好。同时,境外机构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一是,发展定位不清晰,境内母公司管控不力;二是,主业不突出,盲目扩张业务;三是,组织架构复杂化,法人治理不完善,内部管控难度加大;四是,主动合规意识不强,风险管理能力有待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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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征求意见稿共三十九条,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维持适当门槛,支持机构“走出去”。整合两类机构“走出去”的条件,要求机构诚实守信、合规经营、财务状况及资产流动性良好、内部控制有力。

二是,规范业务范围,完善组织架构。要求境外机构突出主营业务,规范下设机构,限制返程投资,并给予现有机构二十四个月过渡期以达到法规要求。

三是,督促母公司加强管控,完善境外机构管理。要求母公司完善境外机构法人治理,建立对境外机构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制度,健全境外机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境外机构及境外业务的合规管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四是,加强持续监管,完善跨境监管合作。细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报送要求,明确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完善跨境监管合作,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信息交流,及时了解境外机构相关情况,有效防范和处置跨境金融风险。

此前相关规则为,2008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在香港设立机构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12号),2009年、2011年证监会机构部发布相关文件,规范证券公司境外设立、收购、参股经营机构。上述文件明确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经营机构的条件及程序。证监会将根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管理办法》后尽快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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