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一 国内某寿险公司与英国保诚重疾险对比 48岁/女 某寿险公司终身重疾险 英国保诚 缴费期 15年 15年 年缴费 5500 5593 保额 99935 115200 赠送10年35%额外保障 无 40320 指定严重疾病20%额外保障 无 23040 保障疾病数 32 65 比较二 国内某险企与英国保诚重疾险对比 32岁/女 国内某险企 英国保诚 缴费期 20年 20年 年缴费 46600 46594 保额 100万 187.2万元 赠送10年35%额外保障 无 655200 指定严重疾病20%额外保障 无 374400 保障疾病数 32 65 80岁重疾/身故保险金 238万元 589.895万元 内地人寿公司与香港保险公司同类型的储蓄型寿险对比 30岁男 内地某知名人寿公司 香港保险公司 缴付期 10年 10年 年缴费 53790元 53782元 60岁至70岁每年领取 20000元 182749元 60岁前每年领至75岁时总额 600000元 2741235元 75年现金总额 600700元 5930105元 最高身故金额 1537900元 25179990元 |
香港保险公司会倒闭吗?但是内地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允许倒闭,监管严格,而在国外即使像友邦、富通这样的大公司2008年也险些倒闭,香港的小保险公司风险是不是更大。 据香港高级持牌理财经理介绍,全世界的人寿保险公司都是不允许倒闭的,否则就不会出现美国雷曼兄弟经营的400家银行和美国友邦AIA一起到了破产的边缘,而美国政府没有伸出援手去挽救雷曼兄弟的400家银行,而出钱收购了友邦保险85%的股权,不允许友邦保险公司倒闭。香港保监处规定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会有再保公司或者其他规模大的保险公司收购继续经营,以确保客户的权益。所以客户最多只会因保险公司经营不善损失红利收益,但保障类投保保额肯定是100%得以保障的。 至于香港方面,对于寿险,香港政府对于香港保险业的监管非常严格,每出售一份,香港保险监理处都会要求香港保险公司把该份保单80%价值的资产维持在香港,以便更好地保障投保人的利益。如果在香港有人寿保险公司经营不善,濒临危机,香港政府即会出面,让有财政实力的保险公司兼并该保险公司,保障香港出售的人寿保单不受损失。香港政府也正在设立香港人寿保险再保险基金,用以担保香港出售的每一份人寿保单。 |
赴港买保险合法吗?到香港买保险,这不就是媒体上常说的“地下保单”吗,是非法、无效的吗?一位有心的上海朋友李先生做了详细的赴港买保险前期准备。 李先生说,“我先是向上海的一些保险代理人、律师咨询。咨询结果基本上属于两派。代理人的基本观点是不建议买,听说香港的保险只有持香港居住证的人才可以买,而且香港保险合同都是英文的,中文仅供参考,大部分人看不懂,就算看得懂,其中奥妙之处未必明白,万一上当受骗了浑然不知。因是外汇管制,缴付保费、理赔事宜比较麻烦。” 在咨询过后,李先生还做了两件事情。一是查询香港法律,其中第41章是《保险公司条例》。(香港政府律政司查询网址:http://www.legislation.gov.hk/chi/home.htm)。为了确保投保人的利益,该条例对香港的保险公司的确作出了非常具体的规定。该条例没有明确写明香港境外人士可以在香港购买保险,但同时没有对投保人的身份进行限制,也就是说不违法。 据其一律师朋友说,保险也是商务活动之一,香港是贸易自由港,法律对商务活动主体身份不作限制,只是合同签署地在香港,香港拥有司法管辖权而已。 二是咨询了香港保险业监理处(相当于国内的保监会,咨询邮件地址:iamail@oci.gov.hk)。李先生发了一份电子邮件,问内地人去香港买保险究竟合不合法?香港保险公司认不认可内地医疗机构的疾病证明材料或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不出三个小时,一名监理专员就回复了他的邮件,内容大意如下:根据香港的法律,无论内地人、外国人还是香港人,只要持有合法身份与香港合法的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必须注意两点:一是保险是一份长期合约,如果期间出现没有连续付保费的情况,将可能造成投保人利益受损;二是如果与保险公司出现诉讼时,将可能要投保人或代理人亲自到香港法庭聆讯;至于保险公司是否认可内地医疗机构的疾病证明材料或公安部门的死亡证明,则是保险公司的商业决定。 至此,李先生明白:去香港买保险是可行且合法的。 |
实战看台:我们就对重疾险做个简单的比较,大家自己看看孰优孰劣? 比较一:国内某寿险公司与英国保诚重大疾病保险比,几乎在同样保费下,英国保诚的产品保障范围多于泰康人寿33种,且有首10年35%的额外保障及指定严重疾病的20%额外保障赠送。据悉,此款重疾产品并非英国保诚的顶级产品,最新的重疾产品已经可以保障105种重大疾病,且有超过7次的赔付机会。 比较二:国内一险企与英国保诚重大疾病保险比较,几乎在同样保费下,英国保诚的产品保障范围多出33种,且有首10年35%的额外保障及指定严重疾病的20%额外保障赠送,而80岁的身故和重疾赔偿金,英国保诚比新华保险(21.27, 0.39, 1.87%)多出超350万元。 我们再来对现在大家不太感冒的储蓄型寿险进行比较 点评:以30岁男为例,在相同保费下,60岁-70岁每年领取的金额,香港保险公司比内地保险公司同类型产品多出16万元,75岁时的现金总额,香港比内地多出530多万元,最高身故赔偿额,香港比内地人寿多出2400万元左右。 无论从赔偿额度、可提取的金额、保障范围、理赔的规范程度及快速程度等诸多方面,香港的保险都有绝对的优势,这与保险的发展历史不无关系,国内的保险仍属于发展的青涩时期,只有几十年历史,很多地方的不成熟都是必经阶段,而香港保险,诸如英国保诚已经有160多年历史,因此从发展过程的角度看,国内的保险产品亦处于发展上升的阶段,相信发展至成熟期时,也会达到上述香港产品的诸多优势。 |
保障时限 内地保单生效180日内出险仅退保费:内地保险这种苛刻还体现在保障时限上,在内地的保单上有申明,于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无论是重疾确诊,或者是身体伤残,又或者是身故,均只退还所缴保费,而且无利息。香港保险则没有此类限制。 更值得一提的是,香港保险没有免责条款,受保人于保单生效日一年之内除自杀、枪毙不保之外,无论什么情况的生命离世都可以获得理赔。 据香港高级持牌理财经理介绍,香港还有“不可争议条款”,即指出香港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宣布生效两年以上的寿险保单“作废”。简单来说,保险公司以投保人隐瞒、漏报、误告等理由予以抗辩的期限是两年,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便不得以此为由拒付赔偿金。 比如王先生在签下保单之后两年,突然发现自己患有某种受保疾病不幸过世,他的家人想要申请理赔,如果在内地,保险公司有可能以“受保人当时隐瞒疾病状况”而拒绝理赔,但在香港,一旦过了两年的可争议期,“不可争议条款”就能驳回保险公司这种理由,从而保障投保人权益。 “在香港,过了两年,就是不可异议期,只要是非战争原因身故,都有身故赔偿。内地的险种还要看怎么死法,醉驾闯红灯都不赔。”一位在港从事保险业务的资深人士如是称。 |
理赔条款 香港有医疗报告即可理赔:上述资深人士还表示,“香港保险卖点是保障高(比如人寿单没有不保事项)、保费低、医疗保障全面、危疾保障项目多、保险产品完善,因此对比之下,赴港投保更合算,特区的私隐条例保护投保人的个人私隐。” 尽管万般好,一旦出了事,办理理赔跑香港不便利?这个问题也被王先生考虑在内了。他翻查香港保险公司的产品发现,其理赔条款为,“请填妥理赔申请书;保留有关的医疗报告及其他有关文件;有关文件需于诊断当日起计6个月内递交给保险公司,身故的证明则必须于身故当日后90日内递交。” 就这三点,相形之下,内地同类型保险产品的理赔条款为: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和特定疾病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1.保险单;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3.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4.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一对比,香港保险公司的产品理赔简单很多,有医疗报告即可。对于内地客户,香港保险公司会有一份内地医院的名单(几乎涵盖全国所有三甲医院),公司认可在名单内的医院出具的诊断书,在投保时会有表格签署确认客户知道,所以理赔时就不会再强调了。”这些理由都坚定了王先生赴港投保的信念。 香港高级持牌理财经理也介绍称,对于理赔服务,客户本人是不需要到港索赔的。把理赔的原文件寄到香港就可以了,香港的保险是面向全世界的,具有很大的便利性。例如一些高端医疗险,是直接与全球著名医院结算的,客户可以身无分文地进去治疗,这些是内地的保险远远不能相提并论的。而且,在单据齐全情况下,理赔时间一般是3-4个工作日。 |
保障范围:内地可保范围少 认定标准苛刻 钱少保障范围是否也少?王先生对比发现,内地某国有保险公司的保障范围包括40种重大疾病以及10种特殊疾病(其中特殊疾病只赔付6万元),而香港某保险公司的保障范围包括53种重大疾病、1种非严重疾病以及35种早期严重疾病(其中非严重及早期严重疾病只赔付50%和20%)。 具体到各种疾病的类型上,王先生看到一些比较明显的区别,除了种类更多外,香港的保险有三大优势:其一是不会刻意规避儿童,包括了4种专为18岁以下的儿童保障的严重儿童疾病;而内地保险普遍规避儿童,因为未成年人的体质相对较弱,内地保险对儿童尤其是幼儿的保障比较少。 其二,内地保险重大疾病认定较为苛刻,比如“帕金森病”,内地保险提到要完全丧失自主生活能力。而在香港保险范围,其中有一项是“失去独立生活能力”,与“帕金森病”分属不同项目列出。对此,王先生理解为“帕金森病”的赔付条件不须“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否则“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那一条就纯属多余了。其实,光是“失去独立生活能力”这一条,涵盖就非常广了,内地的保险范围均是列举比较具体的疾病,而绝无这类涵盖型描述。 其三,国内保险机制在设计上,为了防止欺骗而不得不对投保人进行额外的限制。比如丧失语言能力,在内地保险条款上会附注条件“完全丧失且经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大概是因为语言能力丧失有伪装骗保的可能性,而大部分诚实的人则必须为这种可能性埋单。”王先生对在内地投保要为信用埋单而不忿。而“需要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就更是难以接受。试问,买重疾险,更重要的意义是为了患病之后有钱治疗,还是治疗未果之后的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