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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交易所ABS重启发行获超额认购 未启用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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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6-24 16:17

正文摘要:

尽管过程一波三折,但平安银行平安银行“1号小额消费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下称“平安银行ABS”)审批协调问题的解决,仍比外界预计的时间周期提前了一些,在央行[微博]彼时给予的最晚发行期限6月30日前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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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旗手 发表于 2014-6-24 16:17:33
此单并未“转托管”:各方乐见的是,产品最终仍顺利发行,表明从监管立场而言,央行与银监会以及参与交易的各方并无实质分歧。

就上述平安银行ABS来看,知情人士透露,在央行出面“暂缓”到“放行”的过程中,主要的态度不一存在于对这单产品托管方式的认可。

央行的主张是,建议采取此前金融监管部际协调机制中,几个主管部门商定的“转托管”模式,即ABS登陆上交所将形同国债与企业债,在中债登与中证登之间开设转托管渠道,在中证登进行登记、结算和托管,之后再由中证登转托管至中债登,从而实现跨市场发行,以实施机构投资者市场与个人、企业交易市场的区分。

而银监会及参与交易各方的想法,则是中债登直接与上交所进行对接,由中债登登记、托管和结算,对比前述多环节的托管方式而言效率更高。

基于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创新总趋势统一的共识,央行最终还是选择接受了原有方案,下发“放行令”。

数据统计显示,2005年4月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至2014年5月末,金融机构共发行约41款1722.09亿元ABS产品。已形成由央行与银监会“双重审批”、中债登托管、银行间市场发行的稳定运行模式。

此外,作为托管方的中债登业务管理权亦归属于央行,因此从常规流程维度考虑,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无论如何都没有办法绕过央行的监管。

但本次作为合作交易共同体的平安银行、华能贵诚信托、上交所、中债登方面也有自己的理由,绕过央行本意并无规避监管之意,而是提高业务开展的效率。

央行的做法也再次重申了基本态度,即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事前报备”的不可或缺。

业内人士表示,ABS本身有着天然的混业属性,不免涉及分业监管问题,协调机制的实际执行力至关重要。而金融机构希望通过更加简短和市场化的路径来满足发行产品的需求亦无可厚非,这亟需自上而下的进一步理顺监管流程,打通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