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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者被VC下狱启示:别签太苛刻协议 VC控制没好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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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10-27 07:23

正文摘要:

看到《被投资人“送”入看守所》这篇文章,感触确实颇多,正像作者所说,该案对山寨剽窃盗版成风的中国市场,尤其IT市场尤有代表和警示意义,特别是对IT市场上的创业者。 情感上,希望公布VC的公司名称,让我们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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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语者 发表于 2014-10-27 07:24:26
给我们的启示:

1. 条件过于苛刻的投资协议不要签;

2. 设置AB股结构,即使投资人的股份比例大于51%,但是投票权小于51%,大事项通过投票权权重投票;

3. 公司创始人尤其法定代表人还是要熟悉一下公司法和合同法,花不了多少时间;

4. 公司还是要有自己的发展规划,不能被投资人控制了,历史上被投资人控制的公司有一个好下场的?当然不是说就应该和投资人对着干,创业公司需要和投资人共赢。

5. 选择投资人就像找对象,要慎重;

6. 无论何时,违法的事不能干。

最后,要是我,我也会救公司。
风语者 发表于 2014-10-27 07:24:16
该案的焦点主要有:

1. WL的著作权属于谁?经过上面的分析得知其属于WL公司,既不属于汪洁及其团队,也不属于JXX公司,哪怕在WL3.0开发过程中得到过帮助。就像我在家人、朋友的帮助下买了一套房,房产证上只有我的名字,同时也没有合同约定还有其他权利人的情况下,这房子的产权只属于我。

2. 汪洁是否有权许可?经过上面的分析,无论从著作权归属还是许可行为的有效性限制方面,汪洁是无权许可的,或者说许可一定要走约定的程序,现实中的许可行为不代表公司行为。也就只能判断是个人行为。

3. 汪洁是否进行了许可?这个就属于鉴定范畴了。同时我也觉得这是该案重要突破口。

4. 是否是以盈利为目的?这属于主观方面的要件,当然还是要以客观事实来判断的,该案中主要看JXX软件的销售收入归了哪个公司,要是归JXX公司那就是以盈利为目的,要是归WL公司,那可以判断说不是,可以理解为真正无私的帮助。这个在文中没有说JXX软件的收入归了哪个公司。我从整个情况来推理,JXX软件的销售收入是归了JXX公司。

这样一来,侵权客体:WL公司的著作权WL软件;侵权主体汪洁个人和JXX公司;侵权客观要件:复制了全部或者部分源代码;侵权主观要件:侵权人故意和权利人以外的主体盈利目的。遂做如此判决。法院在司法逻辑上其实是没有问题的。

现在的主要突破口有2个:一是司法鉴定,就是质疑它鉴定的科学性,专业性和程序的合法性。二是找整个司法的程序瑕疵,控方不是一直觉得公安和法院在处理这个案子方面有程序,证据收集方面可质疑的地方吗?那就在这几个地方找证据。能证明它的程序,科学性和专业性有问题。该案就还有的翻。不要把精力放在情理上的为了挽救公司,为了帮助啊什么的方面,同时也不要放在WL1.0-3.0是否享有同样的权利上。

从创业的角度:我一看故事的开头:VC说往西,公司往西,刚到西VC说往南,公司往南,又说往东,往东……, 我就觉得,这公司后面的命运就已经注定了。同时也觉得VC和汪洁签的投资协议肯定是很苛刻的,更不用说设置AB股结构了。同时在VC量出底牌之后,作为创业者确实很为难,从法理和科学性的方面,确实应该申请公司破产,但是作为大多创业者,都不希望自己的公司这么死去,同时也显得对投资人和一起干的兄弟不负责任。但是要挽救公司,就会冒很大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