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合规考量:目前,这款挂钩信托产品份额受益权转让P2P产品已进入最后的筹备阶段。这些天,刘明一直与公司法务部、信托公司财富管理部高管沟通敲定产品的最终架构,尽可能规避信托产品份额拆分、资金池业务短借长贷、资金期限错配等灰色操作地带。 “资金期限错配的问题,比较容易解决。”他说。目前双方决定要将P2P产品存续期限与信托产品剩余存续期限一一对应,即一款尚有1年到期的信托产品份额需要通过P2P通道转让套现,相应的P2P产品投资期限也被设定为1年。 至于信托产品份额拆分的合规操作,则让他颇为头疼,一旦这类P2P产品实际投资人数远远超过200人,且存在一定的刚性兑付保底收益承诺,则很有可能被认为涉嫌非法集资。 “我们的做法,是通过第三方支付机构完成投资者资金划拨,将这类P2P产品所有投资款划入相应的第三方托管账户,再认购信托产品份额转让所对应的资管计划或FOF基金,以此解决上述问题。”刘明表示,考虑到P2P投资者数量较多,他可能还会对资管计划、FOF基金设立多个子产品,以伞形产品架构运作。 然而,这些应对做法能否确保这类P2P产品完全合规操作,仍是未知数。 前述信托公司合规部人士直言,用P2P通道实现信托产品份额受益权转让是否具有可操作性,还得看金融监管部门的态度。目前信托公司为客户所提供的信托产品份额转让服务,基本是线下的点对点交易,还没有通过P2P产品实现线上“公募”;更重要的是,一旦信托产品份额可以通过P2P产品转让套现,无形间大幅降低信托产品最低投资准入门槛,监管部门是否允许这种做法,目前难以确定。 “这种操作模式的风险控制,也是很大的考验。一旦信托产品出现兑付违约,就将产生多米诺效应——若P2P机构无法用自身备付金完成兑付,P2P产品也将随之兑付违约。” 刘明透露,目前他管理的P2P机构在银行特定托管账户存有一笔备付金,约占公司整个P2P业务贷款余额的4%,能够确保先行兑付,然后再要求信托公司偿还这笔垫资款。 “这两天,我们也与信托公司方面讨论,能否针对挂钩信托产品份额受益权转让P2P产品发行,建立一个备付金制度,应对产品兑付违约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