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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击邮储银行原行长陶礼明案 涉嫌为6项目违规贷款109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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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11-3 08:32

正文摘要:

随着鹤壁中院的公开开庭审理,历时两年多的原邮储银行行长陶礼明涉嫌受贿罪和挪用公款罪一案也逐渐揭开了神秘的面纱。10月29日,庭审首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出现在被告人席位上的陶礼明已显苍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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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果猴一 发表于 2014-11-3 08:37:19
李春太的“账外账”:此外,李春太还被指控于2011年-2012年间,利用担任中邮证券总经理的职务之便,以返还邮储银行代理托管部和基金公司的名义,通过装修、会展、广告合作等名义,套取中邮证券资金1115万元,以其他名义套取资金100万元。

检方在法庭上指控,李春太从中邮证券套取的资金中800万元通过该公司财富管理部小金库等渠道汇入青岛一家公司,最后用于归还李春太等人挪用的国债专户亏空。还有250万元用于偿还其在北京一家典当行的贷款,50万元用于归还同事胡某的借款和给予孙丽娜66万元归还国债专户,共计1166万元。

李春太在法庭中表示,他本人用自己房产抵押从典当行贷款的1000万以及和同事胡某的50万元借款均是用于归还国债专户。这1166万元的资金间接的全都都进入了国债账户。并且这些事实是他主动交代的,也没有公诉机关指控的销毁账簿行为,他因此认为贪污罪的指控不成立。

据李春太表示,2011年新的国债发行系统将上线,由于担心之前的亏空不还上会被财政部发现,所以他才情急之下,才挪用了原本中邮证券要给邮储银行代理托管部的推荐客户的佣金回扣款和自己找朋友借钱来填补窟窿。

不过,需要说明的是,截至记者发稿时,本案连续三日的庭审,仅结束了法庭调查阶段。很多情况仍须法庭调查后才能确定。
花果猴一 发表于 2014-11-3 08:36:56
“阴阳合同”存留收益?至于投资的目的,三人均表示刚开始是为了解决国债提前兑付的资金问题。由于实现超额的投资收益,便开始有了个人私利。李春太表示,当时投资收益一般为10%,国债的利率为3%,我认为给单位5%就可以了,剩下的想留在部门小金库开支。

除了部分资金以李春太亲属等人名义进行炒股,大多均是以邮政储汇局的名义进行对投资,因此需要签署委托投资协议,并让陶礼明签字后加盖邮政储汇局公章。至于盖章,陶礼明表示并未按照常规程序,而是他要求办公室管理公章的工作人员把印章拿到陶的办公室自己盖的。

陶礼明在法庭供述称,“对外委托投资的企业都是李春太找的。我一般对每个企业都不会太详细的审查,一般都同意。”习惯的做法是每一笔投资都签署两份协议,一份收益为5%,用于归还国债专户入账。另一份是10%,是真实的收益。中间有5%的利差,目的是把一部分收益留在账外。

李春太却在庭上表示并未签订两份协议,只有一份,不存在 “阴阳合同”。但是孙丽娜的供述与陶礼明一致,称存在两份收益分别为5%和10%的协议,且表示,陶礼明出事后,李春太让销毁了另外一份合同。

陶礼明表示,国债超发和对外投资的事,李春太、孙丽娜不一定每笔都汇报,但是一段时间会汇报一次,不过具体的投资去向及收益他并不过问。“我对李春太他们很信任,无论是事前、事后,他们汇报后我都是同意的”。同时,陶礼明自称,还一再提醒李春太等人,超发国债的金额一定要控制在一定的规模,确保安全。

而第一笔投资后,受托投资的公司除了支付5%的收益外,还以股票形式给孙丽娜的股票账户汇入了60万元(后升值提现时为98万元)。

关于账外收益的处置,当李春太请示陶礼明时,他表示,不能动,因为不是每次对外投资都一定能收回来的。据检方指控,此后,李春太让孙丽娜送给了陶礼明20万元,他自己本人获得49万元,剩下的38万元给了孙丽娜。

据公诉方还称,除此之外,陶礼明还安排李春太给北京一家公司提供注册资金950万元,截至案发前仍未归还。李春太则挪用了700多万元以亲属的名义进行炒股,并购买房产。

投资总是有赚有赔。李春太表示,2005年以前的投资基本都能按时收回本息,可是2005年以后,有的资金便不能按时回收了。出现亏空后,李春太便向陶礼明进行了汇报。据孙丽娜表示,亏空后,他们便利用虚报“提前兑付资金”、挪用国债代发手续费、沉淀的利息等进行弥补。
花果猴一 发表于 2014-11-3 08:36:41
故意超发后“熟人圈”投资:根据检方指控,在2000年至2004年间,陶礼明、李春太、孙丽娜等人故意7次超发国债获取资金对外投资。其中第一次无意超发的1200万元汇入了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账户委托投资。

之前是因为无意超发而需要为超发资金找到投资渠道,后来的情况逐渐变为投资方需要资金,前述三人故意超发国债满足投资方资金需求。李春太在庭审中的供述称,后7次也不完全是故意超发,也有被动超发的成分。而孙丽娜则表示,她曾在国债发行过程中,通过在给各省市分支的分解任务中“加量”来实现故意超发。

公诉方表示,2000年3期国债中,李春太安排孙丽娜故意超发国债1亿元。经陶礼明同意后,转入某信托投资公司北京证券营业部用以炒股。第三次超发的9000万元中,8300万元转入东×公司委托理财,700多万元李春太以其岳父、弟弟、朋友、北京顺×投资公司等的名义进行炒股。第四次超发的1600万元转入北京远×公司委托理财。第五次超发的 2600万元汇入前述东×公司委托投资。第六次超发的5000万元,其中400万元东×公司委托投资,4600万元前述远×公司委托投资。第七次超发的4900万元转入昝某控制的公司投资。

据检方指控,陶礼明、李春太、孙丽娜三人的分工是陶礼明负责整体,李春太负责对外投资,孙丽娜负责账目处理。在对外投资方面,李春太供述称,由于担心财政部和央行知道超发国债的事,一般都是在同学等熟人圈寻找投资对象。
花果猴一 发表于 2014-11-3 08:36:08
在手工记账时期,国债的超发成了不可控的因素。一次偶然的超发成为摆在时任中国邮政储汇局(邮储银行前身)局长陶礼明面前的难题。由于邮储银行特殊的体制,在没有自有资金可以消化的情况下,陶礼明、李春太等人大胆尝试着对外投资,初衷是将获取的收益用于支付提前兑付的国债,却没想到无意中打开了一条个人的“生财之道”。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悉,原邮储银行行长陶礼明在涉嫌受贿被有关部门控制后, 又主动交代了和原邮储银行代理托管部总经理李春太、原邮储银行代理托管部副总经理孙丽娜违规超发国债并对外投资获利一事。

检方指控称,在2000年至2004年间,陶礼明与李春太商议,由李春太安排孙丽娜先后8次超发凭证式国债共4.23亿元,其中故意超发7期共计3.4亿元以单位名义陆续转出用于对外投资,截至案发,向邮储银行国债专户共回款3.64亿元,尚有4271.8万元尚未归还。

无意超发后的难题:根据检方指控,邮政储汇局在代理国债发行时,2000年第一期国债无意中超发了1250多万元。李春太向陶礼明汇报后,陶决定把超发资金以邮政储汇局的名义对外投资,获取的收益用于兑付超发的国债。

陶礼明、李春太、孙丽娜等人的供词均表示,根据财政部和人民银行[微博]的相关规定,代理发行国债的商业银行严禁超发国债和利用超发金额对外投资。不过在手工记账的时候,邮储银行的几万个网点在没有计算机联网情况下,因发行规模难以准确控制而导致超发的情况很容易发生。

第一次国债无意超发1200多万元,这对当时的邮政储汇局来说是一个难题。“超发的部分不能上交给财政部,也不能退还给老百姓,而这些国债到期后公众是要要求兑付的。”陶礼明如是在庭上表示。

据庭审供述,鉴于超发国债在当时极易发生,陶礼明就让李春太去调研了解下其他商业银行的做法。据李春太了解,一般商业银行的做法是利用存款或者其他自有资金进行吃进。而这办法在邮政储汇局特殊的体制下也行不通,因为邮政储汇局没有放贷功能,所有吸收的存款都上交央行[微博],并无自有资金可以消化。

据陶礼明称,由于邮政储汇局与其他商业银行相比没有自有资金,代理国债发行过程中另外一个问题也随之而来。“有老百姓要求提前兑付国债,作为代理发行机构必须要兑付,但是国债未到期之前,财政部不会拨付提前兑付的资金,这就要求代发机构先行垫付。”没有自有资金的邮政储汇局自然也无法解决提前对付的问题。

于是,陶礼明等人认为,超发国债对外投资获取的收益可用来解决提前兑付问题。可后来的实际情况却是,在对外投资亏损后,他们利用虚报提前兑付资金来弥补亏损的“窟窿”。
将军日成 发表于 2014-11-3 08:35:44
差距悬殊的“融资好处费”:蹊跷的是,前述6个融资项目中,朱军等“掮客”共收取了“融资顾问费”高达7864万元,而为何作为邮储银行行长的陶礼明却只获得了230万元?

2009年,为了继续通过融资项目赚钱。张志春向朱军推荐了另一“融资掮客”贾银高。后朱军、贾银高等人推荐了丹阳城投、仪征扬子、金坛建设三个项目。

检方起诉称,2009年10月,邮储银行江苏省分行与丹阳城投签订了10亿元的融资协议,此后陆续发放了贷款资金10亿元。所有的项目,最终收钱都是通过朱军的上海慧融公司。但实际上,该公司并没有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的资质。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获得的工商资料显示,上海慧融投资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8月8日,注册资金2100万元,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均是朱军。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企业投资管理、实业投资、投资咨询、产品营销策划、商务信息咨询服务、财务管理咨询,计算机及网络工程物业管理;自有房屋租赁;会务服务;展览展示服务,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并无项目融资、财务顾问等事项。

张志春、朱军、贾银高等人商议通过具有资质的陕西省某信托公司收取融资顾问费。2009年3月,在丹阳城投与该信托公司签订融资顾问协议以后,后者又与上海慧融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收到的好处费80%转付给上海慧融公司。后朱军、张志春、贾银高商议,其中的30%给陶礼明,剩下的50%三人平分。此后,丹阳城投通过这家信托公司向上海慧融支付好处费997万元,通过招商引资奖励的方式给贾银高500万元。

据多名证人的证词称,仪征扬子、金坛建设几个项目在邮储银行内部争议也比较大。因为这些项目不属于国家重点工程,且县级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较大,加上银监会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管理比较严格,所以拖的时间比较长。

2009年7月,贾银高等人便推荐了仪征扬子项目,也安排了当地领导和仪征扬子高管与陶礼明、张志春等人的见面。直到2011年3月,陶礼明才批准了邮储银行向仪征扬子发放3亿元的专项融资贷款。2011年10月,仪征扬子支付给上海慧融公司融资顾问费643万元。

相比仪征扬子项目,金坛建设的融资费用更高,接近6%。2010年6月,陶礼明批准了邮储银行给予金坛建设的6.5亿元专项融资。2011年2月以后,金坛建设多次支付给上海慧融公司融资顾问费共计3705万元。

根据检方出具的口供,在金坛建设这个项目上,贾银高和朱军还曾商议,想要甩开张志春,因为他太张扬,总是想买别墅,担心出了问题会牵扯到他们。

根据检方指控及提供的证据显示,2007年至2012年,朱军分10次共计给陶礼明送了230万元,其中多次是在陶礼明的办公室。蹊跷的是,前述6个融资项目中,朱军等“掮客”共收取了“融资顾问费”高达7864万元,而作为邮储银行行长的陶礼明却只获得了230万元。

对此,陶礼明的辩护律师高子程认为,陶礼明分十次收取230万元并不是融资好处费的分成,应属于非法礼金,因为这230万元与之前朱军承诺的一份或者一半差距太大。

检方当庭出示的朱军的供词却表示,朱曾向陶礼明表示,230万元不是全部,为了安全起见,剩下的会在退休后给陶礼明。但至于剩下的是多少,朱军并未明确。
将军日成 发表于 2014-11-3 08:33:16
专项融资他用:陶礼明坦承,自己也知道江苏交通的融资超出了银监会批复的范围。但是出于争取一个优质客户,为邮储富裕的资金找到出路以及朱军承诺给予好处的私利,明知违规还是批准了这个项目。

2007年10月份,银监会批准了邮储银行开展“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融资”业务。不过根据银监会要求,该专项融资主要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且项目是信用评级高、国家级的公益公用工程。邮储银行只有总行能做,省级以下的分支机构都不能开展这个业务。检方起诉称,2008年4月,陶礼明批准了邮储银行与江苏交通的融资合作框架协议,商议在宁沪高速首先开展专项融资。随后,朱军安排其控制的上海慧融投资有限公司与宁沪高速签订了委托融资顾问合作协议。在邮储银行向宁沪高速发放20亿元专项融资贷款后,宁沪高速以“融资顾问费”的名义支付上海慧融公司120万元。其中,朱军分得63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支付融资好处费的过程中,总部位于北京的某股份行南京分行担当了“通道”的角色。该行成了资金监管方,以资金监管的名义收取费用,后又以“协助资金监管”的名义将178万元转付给上海慧融公司。

2009年5月至2010年5月,陶礼明又批准了江苏交通20亿元的专项融资贷款。江苏交通同样以资金监管费的名义,通过上述银行南京分行给上海慧融公司支付了226万元的费用。

陶礼明本人在法庭上表示,2008年11月份,他与朱军在北京金融街一茶馆喝茶时,朱军向他提到,融资获利后会给他留一半或者一份,并且承诺在他退休后给他找一个出路,他本人当时并未反对。

陶礼明坦承,自己也知道江苏交通的融资超出了银监会批复的范围。但是出于争取一个优质客户,为邮储富裕的资金找到出路以及朱军承诺给予好处的私利,明知违规还是批准了这个项目。他自认为在这起融资中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推动了立项、审核、评估等工作。

其他5起融资项目也与此类似。资金掮客周旋其中,一方面帮助邮储银行寻找项目,另一方面也帮助融资方找到资金,可谓左右逢源。

在邮储银行此前发布的公告中,与陶礼明一同被调查的还有该行资金营运部金融同业处处长陈红平。而在前述的6起融资项目中,陈红平都担任专项融资“执行人”,并亲自实地考察了这几个项目。

检方指控显示,2008年9月,朱军推荐了湖南高速项目。同年11月,上海慧融公司与湖南高速签订了融资委托书。2009年1月,陶礼明批准了湖南高速50亿元融资事宜。2009年1月-2011年2月,邮储银行陆续给湖南高速放款50亿元。

之后,湖南高速方认为融资顾问费无正当理由无法支付,与朱军等人商议变相以材料预付款的形式支付。2009年3月,湖南高速以钢材预付款的名义通过子公司给上海慧融公司支付了1000万元的费用。2010年,在朱军没有向湖南高速方供应材料的情况下,湖南高速以洞新和溆怀两条高速公路的名义支付给上海慧融550万元的“材料费”。

审计署关于邮储银行2011年的审计中也提出,这六个项目的融资不符合专项融资的要求。检方认为,陶礼明作为行长,明知这些项目不符合转项融资的要求,为了获得好处费扔审批同意。

陶礼明的辩护律师高子程在法庭上认为陶礼明不构成共同受贿犯罪,因为陶礼明没有共同受贿的故意和共谋,也没有参与共同受贿的行为。陶礼明对朱军等人如何通过给融资方融资获利,以及获利后如何分配好处等情况并不知情,也不关心。客观上这些项目也为邮储银行带来很大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