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二:对外投资为公为私?对于陶礼明、李春太、孙丽娜三人挪用公款的指控,辩方律师在法庭上提出异议。陶礼明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提到,陶批准代发国债超发资金的核心目的是通过委托投资理财取得收益用于支付国债持有人提前兑付国债的需求。将超发国债以单位名义对外委托资产管理,是为了邮政储汇局(邮储银行前身)的利益,不属于陶礼明等人的私利。 李春太在庭上自我辩护称,“在挪用公款一事上,(代发国债)无意超发后陶礼明叫我来商量,自始至终,我都是一个执行者,不是决策者。”李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表示,超发的国债对外投资,是公款公用,不是个人使用,也没有为个人谋求利益。他认为后来投资失误导致的部分资金未能收回,也不能否认公款公用的行为。 孙丽娜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称,孙在挪用公款中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孙丽娜负责国债发行,所做的均属于日常工作的职务行为,没有体现个人意识。 李春太在庭上自我辩护称,“在挪用公款一事上,(代发国债)无意超发后陶礼明叫我来商量,自始至终,我都是一个执行者,不是决策者。”李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表示,超发的国债对外投资,是公款公用,不是个人使用,也没有为个人谋求利益。他认为后来投资失误导致的部分资金未能收回,也不能否认公款公用的行为。 孙丽娜的辩护律师称,孙在挪用公款中没有犯罪故意。客观上,孙丽娜负责国债发行,所做的均属于日常工作的职务行为,没有体现个人意识。 不过,关于三人超发国债对外投资是为了解决国债提前兑付资金缺口的说法,检方引用证据称,本案中单位邮政储汇局(邮储银行前身)并未获得任何收益,国债提前兑付的资金都是来源于邮政储汇局的资金运营部。而三位被告却从中获利了,比如私分第一次投资的收益。2004年陶礼明让李春太给予肖某提供的950万元的注册资金,截至案发近十年未归还。李春太也将部分资金交给亲属投资,并且个人购买别墅等(本报11月3日29版《挪用超发国债3.4亿对外投资 “阴阳合同”留存账外收益》曾予报道)。 李春太的辩护律师还认为,中邮证券返还佣金是因为邮储银行代理托管部给其介绍了客户,返还佣金通过总经理办公会讨论,是公司的集体意志,李春太提取佣金是执行公司决议的职务行为,不是私自套取资金的行为,不应认定为贪污。 公诉方在庭审中提到,陶礼明涉嫌挪用公款罪是主动交代的,也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属于自首和坦白。孙丽娜积极配合侦查机关,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属于坦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