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很少接“承诺函”:最高法的最新判例对资金提供者们会造成怎样的影响? 某银行分行管理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上述政府出具的《承诺函》从法律上来讲确实不是担保的文书,只是相当于一个书面函的类似文件。“承诺函只是一种道义约定,现在银行已经不太使用《承诺函》了,《承诺函》没有完全的法律效率。按照以前国家有关规定,政府要做债务的清偿或者代偿担保这种案例,原则上应该由同级或者上一级的人大审议通过才能出具《担保函》,才具有可偿性。” 该人士表示,从银行实际操作情况来看,以前银行拿到《承诺函》至少是债权的一个担保,随着相关报道出来,银行在做这类业务会非常慎重,之前银行拿到《承诺函》就会认为还款有保证,“现在银行对符合要求的,一般出具一种保函文书,相当于担保函。” 地方政府融资一直以来被视为最安全的业务。上述银行分行管理人士表示,“目前地方政府融资主要以抵押、担保贷款为主,首先还是要看项目是否是当地政府需要,对当地经济的帮助,另外就是还款的资金来源,当地政府的财政收入是否可靠,担保函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某股份制银行分行行长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政府出具的承诺函都是无效的,目前对地方政府融资,政府出具的一般称为“宽慰函”,在银行做得很久的人都知道这些函没有任何法律效力,银行也不应该接受这些东西。 事实上,去年8月,历经四审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获得通过,新预算法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严禁政府给单位和个人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一家央企背景的信托公司研究员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上述《承诺函》虽然是第一次被最高人民法院判定为无效,但是对信托公司接下来开展相关业务应该影响不大。因为在这个案例出来之前,信托公司做信政项目时,就已经探讨过此函的效用,认为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承诺函更多的是心理安慰,大多数公司抱着“有比没有好”的心态。“承诺函在项目流程中并非实质的增信措施,信托公司在信政类业务上,主要是衡量项目本身的风险,而非一味关注是否有政府承诺函。” 一位大型信托公司信托经理也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信托公司在承接此类政府平台类业务时,还是着重项目自身现金流和项目的基础资产质量,如应收账款的质量,应收账款的原债务主体,原债主体一般是政府的,通常情况下会考虑当地政府的实际债务情况以及财政收入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