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理财产品投资者,你总该知道到银行购买理财产品,该与银行签订理财产品协议吧?在长沙这次纠纷中,有些投资者还很委屈地说:“合同的信息全部是这个行长填写,自己只签了一个名,完全是因为信任她。如果是博沣公司的人向我推荐,我肯定不会买。”这么大的一笔投资,合同条款你都不看一下,那么任性真的好吗? 看到这里,肯定有人跳起来大骂:你不帮我们这些弱势群体说话,还为银行在开脱责任,无耻!其实真正误导民众的,是那种似是而非的言论,看似正义凛然,其实没有法律依据。 在那些纠纷中,银行与投资者都是平等的一方,《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对合同各方采取一视同仁的态度,不会偏袒任何一方。之所以详细分析其中的法律关系,是想告诉大家两点:第一,理财有风险,况且那些都还不是正规的理财产品;第二,每个成年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更重要的问题是,退一万步讲,即使那些不靠谱的理财产品是银行正式代理的,那么到期兑付不了,银行要不要承担责任呢?如果是第三方公司委托银行销售理财产品,需查看双方的委托协议书,若银行未超出委托方所注明的权利范围,则银行没有责任。如果是银行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只要不是保本型产品,那么银行也无需对对本金和收益承担刚性兑付责任。 当然,这并不是说就没有人该对此负责。银行员工没有坚持底线,出于个人私利,向投资者虚假承诺、违规销售理财产品,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应承担刑事责任。2014年3月,前面提到的华夏银行理财产品兑付风波中的主角,银行前客户经理濮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终审判有期徒刑四年零九个月。这对银行从业人员是一个极大的警示。对银行而言,应认真反思,加强内部管理特别是基层支行网点负责人、客户经理的管理,杜绝“私售”、“飞单”现象发生。此外,还要下大力气加强投资者教育。 中国银行业协会公布的数字显示,2014年底全国银行理财产品余额达到15万亿。在“全民理财”的时代,银行系理财产品成为普通民众的重要选择。我再次呼吁:在看到理财产品带来收益的同时,大家要强化“买者自负”风险意识,十分注意防范其中的风险。投资理财不是一夜暴富,更不是躺着赚钱。 3月15日,在全国“两会”的记者招待会上,李克强总理首次作出明确表态:“允许个案性金融风险的发生,按市场化的原则进行清算。这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也增强人们的风险意识。”这预示着,在国内金融市场上一直存在的“刚性兑付”,将可能很快被打破。 其实,在上述纠纷中,如果对银行不满意,可以向监管部门投诉,或去公安机关报案,还可以去人民法院起诉。但很多人,似乎更善于通过群体性事件来表达诉求。这不,近年来围堵公路、围堵医院、围堵银行的事件层出不穷,令人心塞。如果这种非理性情绪和准暴力行为蔓延开来,整个社会都会不好了。 亲,下次万一理财产品亏损,别再去围堵银行大门好么?跪了! |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特别是那些亏得血本无归的投资者,有时候也的确让人同情。而不少媒体往往认为投资者是弱势群体,时不时添油加醋地批评银行,让人感觉是主持了社会的正义。 那么,那些在银行“私售”出去的所谓理财产品,到底该由谁来承担责任呢?这里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这种情况属不属“表见代理”。 经询问度娘,表见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代理行为。 在理财产品“私售”中,投资者往往援引“表见代理”原理,坚持认为,银行员工向我推荐了这些产品,否则我也不会买,这种推荐属于职务行为,银行要承担全部责任,现在产品兑付不了你们要全部赔偿。 简单地说,表见代理就是表面上看起来像正式的代理,虽然越权,但后果要由被代理人全部吞下去。那么理财产品“私售”行为属于“表见代理”吗?显然不是。 第一,从行为上看,销售这些所谓的理财产品并非银行员工的职务行为。银行没有代理销售这些产品,在工作时间银行员工推荐第三方产品并非其工作内容。 第二,从合同上看,投资者并非与银行签订理财产品协议书。如长沙这次纠纷,投资者拿出的《结构化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查询信托产品)》是与所谓投资公司签订的。 投资者可能不服:作为一个普通客户,我又怎么知道这些产品是不是银行正式代理的?的确,普通客户在谈判能力、信息、资源等方面相对处于弱势地位,“表见代理”也正是为了保护相对弱势的一方,以更好维护社会公平。其实,“表见代理”也没那么复杂。如果一个银行员工,在银行柜台向你开具了伪造的存单,尽管这种行为并非银行授权,那么这就属于“表见代理”,银行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 |
这其中,争论的情形通常是这样的——投资者:理财产品是银行员工推荐的,销售合同是在银行网点签订的,资金是通过银行柜台转走的,你们银行赔赔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