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属于诱导 销售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阻碍投保人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诱导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的行为。 1、代替或唆使他人代替被保险人接受保险公司承保前体检或者保单失效后复效体检; 2、唆使、诱导投保人向保险公司告知虚假的年龄、职业、健康状况、联系方式等影响保险合同订立、履行的有关信息。 以上资料据重庆保监局《重庆市人身保险误导行为认定规则》 |
这些属于隐瞒 销售人员有隐瞒这些情况之一的,属于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 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现金价值和提前解除人身保险合同可能产生的损失; 万能保险、投资连结保险、变额年金保险的费用扣除情况;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及支付方式、交费期限、不按期交纳保费的后果,以及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 人身保险合同观察期的起算时间以及对投保人权益的影响; 人身保险合同犹豫期起算时间、期间及投保人犹豫期内享有的权利; 健康保险是否提供保证续保以及续保有效时间; 健康保险的理赔程序及理赔文件要求、医疗保险约定医疗服务机构的名单或者资质要求; 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
这些属于误导 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阻碍投保人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诱导其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这些属于欺骗 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 对与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未赠送; 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实际未停售; 对保险公司股东、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 以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销售保险产品; 将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或者将本公司的销售人员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 其他虚假宣传或者陈述与保险产品或保险合同有关情况的行为。 |
宣传材料与保险条款不符 未提示收益存在不确定性 苏某于2010年至2013年购买××人寿重庆市璧山县支公司(以下简称:“璧山支公司”)2份由两款保险产品组合的保险产品。2014年3月,苏某就保单利益问题向璧山支公司工作人员叶某咨询,叶某在答复中,使用自己电脑上预留的计算器模板打印组合计划和组合产品利益演示表。 重庆保监局指出,该套宣传材料与保险合同条款不符,其利益演示表中还出现合同条款中没有的“应急养老金”的表述,其仅按高档分红和万能险高档结算利率计算退保金,且未提示收益不确定性。 处理结果 重庆保监局认为,璧山支公司叶某欺骗投保人,依相关规定,对璧山支公司罚款6万元,对叶某警告并罚款1.5万元。 消费提示 重庆保监局提醒,保险公司各类宣传资料须由总公司或其授权的分公司统一印制和管理,销售人员不得私自印制,消费者切忌相信销售人员口头夸大宣传和违规的宣传资料,要明白保险产品演示收益并非实际收益,不要为追求高额回报而投保。 |
5年中每年缴费20万元 60岁时可得到260万元 投保人邓某于2013年9月11日通过××人寿重庆分公司银保专管员袁某购买了一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产品,年缴保费20万元,缴费期5年,目前累计缴纳保费20万元。 邓某在购买次日再次向袁某咨询,并进行了录音。袁某称,邓某缴费满5年后,每年能够领取7万多元,被保险人到60岁时,可以取出260多万元。 实际情况如何?重庆保监局称,即使按照高档红利水平,邓某在相应时间能领取的金额也无法达到袁某宣称的“7万多元”和“260多万元”。 处理结果 重庆保监局认为,××人寿重庆分公司工作人员袁某虚假宣传欺骗投保人,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罚款13万元,对袁某警告并罚款4万元。 消费提示 重庆保监局称,部分销售人员讲解时存在过分强调收益、忽略风险提示的现象,此案例中,袁某宣传的收益比假设的高档收益还要高。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可以要求销售人员提供保险条款,一一对照讲解,购买以后发现所投保产品与需求不符的,要善用犹豫期及时解除合同,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