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要求,对于未如实、如期缴纳存款保险的投保机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可以按日加收未交纳保费部分0.05%的滞纳金。另外,投保机构风险状况发生变化,可能需要调整适用存款保险费率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需要对涉及费率计算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存款保险费的支出在银行财务中归于营业费用支出,对银行资金流动性不会产生影响。基于其金额不大,对利润的影响也不大。 华夏银行(12.97, 0.07, 0.54%)发展研究部战略室负责人杨驰说:“存款保险制度对于商业银行的盈利影响比较有限。我国商业银行2014年底存款总额为98.34万亿元,如果以平均0.02%的存款保险费率来计算,收取的存款保险费约200亿元,仅占商业银行2014年全年净利润1.55万亿元的1.3%,完全在商业银行的可承受范围之内,对盈利的影响可以忽略不计。” 对于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在两会期间,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对《经济参考报》记者透露,存款保险基金将由央行牵头管理,存放于央行。按照《条例》的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的运用可以存放在央行,或者投资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信用等级较高的金融债券以及其他高等级债券,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 “存款保险基金初期可能由央行代为管理,但长期来看肯定是由独立的机构管理并负责该基金的运作。”上述接近央行的人士进一步透露。 《经济参考报》记者从接近监管层的权威渠道获悉,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将由国家控股,很可能是中央财政出资,单设机构,由央行、银监会、财政部等部委等派人任职,监管协调,信息共享。该机构由国务院最终批设,可能在近期开始组建。“在制度设计上,除了三大部委外,保监会也需要参与。银监会每年对商业银行有监管评级,那么该机构也将共享这一信息,并有责任制定相关制度将保费与评级挂钩。另外,该机构还可能承担银行不良风险的预警等责任,这一细则需要多部委共同协调制定。”一位银监系统内部人士说。 《条例》指出,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要参加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并与中国人民银行[微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金融管理部门、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发现投保机构存在资本不足等影响存款安全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情形的,可以对其提出风险警示。 “存款保险制度推出以后,会激励商业银行加强风险管理,提高资本充足率和监管评级,以差别费率的方式约束商业银行过度扩张高风险业务,整体上有利于提升金融体系的稳健程度。但存款保险制度并非万能之策,对于银行业未来竞争中出现的一些负面因素,还需要出台相关的配套措施加以解决,包括加强行业自律,强化金融机构财务硬约束,健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等。”杨驰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