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持股几何?尽管目前并不清楚陆金所明确的股东情况,但是一个值得一提的现象是,在既往披露的和合伙型企业股东中,有多位中国平安集团乃至旗下子公司高管的身影不时闪现。 比如在新疆同君变股权变跟前,其投资人包括陈克详(出资2400万)、樊纲(出资2400万)、史良洵(出资2400万)、王利平(出资2400万)、谢虹(出资2400万)。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上述个人股东均和中国平安保持紧密关系。 其中,陈克祥是平安集团副总经理;樊刚曾任非执行董事;史良洵是平安产险副总经理;王利平曾任平安集团副总经理(2014年1月3日起退任);谢虹是平安科技副总经理。目前,新疆同君的股东变更为史良洵和谢虹,分别出资1500万,新疆同君的注册资本由1.2亿元降至3000万。 而林芝金生的发起人同样有5位,且出资比例相同,分别是俞晴、黄黎明、何松琦、秦国兵和杨学连。2014年11月17日,上述股东变更为杨学连和石京魁。 值得注意的是,黄黎明曾是陆金所副总经理,他在担任股东之外还一度担任林芝金生法定代表人,不过黄黎明去年离职后,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职位亦于去年11月17日的工商变更中换为杨学连。 “中国平安在陆金所推行了股权激励,据说只有核心的高管才有。”有消息人士告诉时代周报记者,股权激励的名单中不包括市场部人士。不过该消息未得到中国平安确认。 有媒体对此报道称,不仅仅是陆金所,平安旗下的互联网板块清一色采取类似的持股模式。比如,平安健康互联网的股东是平安金融科技和乌鲁木齐广丰旗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下称“广丰旗”),广丰旗有两位合伙人,分别是史良洵和谢虹。平安好车的股东是平安金融科技和新疆同君;平安好房的股东是平安金融科技和广丰旗。 “综合陆金所、平安好房、平安好车、平安健康互联网,除了平安通过旗下平安创新资本和平安金融科技持股外,有限合伙股东的股权都集中在了史良洵和谢虹的手中。” 综上,这也被认为是代替中国平安高管持股,类似于中国平安早期的员工持股平台。另外,3月底,中国平安对外宣布,2015年核心人员持股计划已完成股票购买,有包括董事长马明哲在内的839人参加,每股交易均价77.02元。 |
表决权由75%降至49.99%:根据中国平安2011年年报,陆金所成立于2011年,注册资本4亿元,实缴资本8000万元。由深圳平安创新资本和新疆汇明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后更名新疆同君)共同出资,持股比例分别75%和25%。 其中,新疆同君股权投资,在2011年6月17日也就是陆金所成立前3个月成立,合伙人为谢虹和史良洵。而深圳平安创新资本有限公司则是中国平安旗下子公司,中国平安持股比例为99.88%。因此,中国平安实际持有陆金所74.91%的股权。 股权的再次发生便是在2013年1月,林芝金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下称林芝金生)以2000万元入股,陆金所注册资本增至4.2亿元。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数据显示,林芝金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成立于注资前的2012年8月8日,注册资本金刚好2000万,其投资人由5个自然人股东组成,分别为俞晴、黄黎明、杨学连、秦国兵和何松琦。 此前,时代周报记者在2014年5月份,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的信息显示,2013年12月23日,一个语焉不详名为“其他股东”的股东对陆金所完成出资41667万元,使得陆金所的注册资本共计达到8.37亿元。 彼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截止2013年年底陆金所共有4名股东,分别是出资3亿元的深圳市平安创新资本、出资1亿元的新疆同君股权投资公司、出资2000万元的林芝金生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和出资41667万元的“其他股东”。 不过,时代周报记者查询中国平安2013年年报,却又是另一番描述。 截止2013年年底,陆金所的注册资本金为4.2亿元,实缴资本2.5亿元。其中中国平安对陆金所的持股仍然为74.91%,投票权为75%。相对较于中国平安2011年的年报,中国平安对陆金所的持股比例和投票权均没有变化。 实际上,2014年也正是陆金所绯闻最多的时候,在2014年5月和2014年11月份,市场传闻陆金所为了分拆上市,引入了中国平安以外的资本注入。 今年3月份,郑锡贵在新闻发布会中透露:“陆金所成功进行了新的融资安排,将获得新的资金支持,总额达30多亿元,将于近期全部到位,目前正在办理相关手续。届时陆金所将成为中国资金实力最强的金融资产交易信息服务平台。” 这些变化在2014年中国平安的年报中得到了确认。中国平安在2014年披露的年报中表示,中国平安对陆金所的投票权从75%降至49.99%,而对于持有的实际股权,中国平安则没有进一步透露。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上海工商部门的公示资料中,陆金所仅保留发起人信息,不再提供股东结构,因此陆金所除中国平安以外的股东目前上无法明确。 不过,在2015年1月份,陆金所还经历了经营范围的变更是监事的变更。其中,经营范围相比以前增加了多项,包括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预包装食品(不含熟食卤味、冷冻冷藏)销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