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银行称无过错:因不服一审判决,银行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4月1日,双方在二审时展开激烈辩论。银行代理人称:“在银行的服务大厅、ATM柜员机系统上,都贴有安全提示,证明银行尽到安全提示的义务,不存在过错。” 银行代理人认为:“该卡的密码信息只有持卡人本人知道,持卡人有保管密码的义务。除非持卡人将密码告诉他人,否则持卡人之外的任何人不可能获得或者破解银行卡密码,显然密码的泄露只能是持卡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 “即使卡内信息被人复制,但如果没有密码是不可能取出存款的。”银行代理人认为,王某应当承担泄露密码及借记卡磁条信息的过错责任。 王某的代理律师认为:“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已经很清楚,此案是过错责任纠纷,储户发现账户资金短少,立即采取了一系列补救措施,属于无过错方,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庭审结束后,法院没有当庭宣判。 |
一审---银行担责80%:那么,4.45万元存款凭空消失,是银行监管漏洞,还是储户泄露交易密码?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当前,借记卡储户资金安全保障主要依靠两个方面:银行对卡的识别和密码保护。关于刷卡人交易时使用的是真卡还是伪造卡,王某发现被盗刷到银行要求查询对账单时携带了真卡。同时,王某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证明被盗刷系他人以伪造银行卡所为。 一审法院详细分析了涉案卡资金被盗刷的两个原因:一是发卡银行提供的借记卡保密性不强,信息容易被复制;二是使用POS机的特约商户亦未能识别伪卡。基于这两个原因,说明银行违反了为储户保密及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存在过错。王某作为持卡人并设置了交易密码,就负有妥善保护其密码不被泄露、不被滥用的义务,因此认定王某也存在过错。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银行担责80%,王某担责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