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规范统一行政许可条件,提高监管透明度。在上述规章修订和起草过程中,银监会“主动出击”、“自我革命”,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对于同质同类事项,争取做到条件一致、程序透明。条件一致:在《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为支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创新发展,调整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对外投资和开办业务的行政许可条件,与中资商业银行许可标准保持一致。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将中外资集团设立财务公司的准入条件拉齐。根据实践情况,比照中资商业银行许可办法,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增加了高管代为履职的规定。程序透明:与原许可办法相比,五部行政许可规章征求意见稿中全部删除了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个案审核内容,从程序上保证了今后一律不再受理个案审批事项。下步将通过建设统一的准入信息平台,实现准入审批过程的公开化、透明化. 四是注重与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在此次修订过程中,银监会系统性的总结和归纳了现行有效的行政许可规范,及时将法律法规、银监会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最新内容落实到五部行政许可规章中。与《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相衔接,《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取消了设立外国银行分行需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的条件要求;取消了原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总行需“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6.2090, 0.0035, 0.06%)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作为下设分行营运资金的条件要求;对外资银行营业性机构初次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由原“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修改为“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1年以上”。与银监会已出台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等相协调,在《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修改了上述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条件。 为实现规章修订后的平稳过渡,银监会将从“建平台、晾清单、抓培训、后评估”四个方面,做好配套工作。一是建平台。建设统一的准入信息平台,实现准入审批的公开化、透明化。具体审批项目、流程、材料和批复意见都即时上网公布,自觉接受监督和评议,实现审批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二是晾清单。五部行政许可规章颁布后,银监会将就各审批项目的环节和步骤制定操作细则,并修订公布相关材料目录清单,以更加方便行政许可申请人。三是抓培训。在新制度过渡期间,银监会将开展全系统的培训活动,既要培训具体行政审批流程,也要培训简政放权、为民监管理念和精神,上下统一思想,保障监管机制改革的顺利推进。四是后评估。建立银监会对派出机构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情况的后评价机制,凡发生派出机构未尽到市场准入监管责任的,银监会可视情况约束或上收监管权力,并进行监管问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