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政放权,监管趋于透明:据证券时报记者了解,监管层制定《办法》的主要意图在于明确权责,简化流程,针对多项行政审批工作,《办法》均一一明细审批细则及时长。 以筹建信托公司为例,《办法》将合格出资人的相关条件系数列出,并表示,筹建信托公司,应由出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银监局提交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会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针对信托公司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项,《办法》也做出了相关说明。 某央企背景信托公司研究人士称,《办法》是对政府行政许可事项的全面梳理,并且部分权力下放,充分体现了新一届政府持续倡导的政务公开、简政放权的执政理念。 “《办法》体现了银监会监管政策进一步透明化,同时整个行业也着手构架信托公司信息管理平台,从而促进行业经营监管透明性和开放性,加强与媒体、普通民众的互动,深化了解,打破信托公司规模大体量、品牌很小众的尴尬局面。”上述人士说。 |
信托公司发债标准确定:值得一提的是,为配合银监会新近拟定的《信托公司条例(征求意见稿)》,上述办法也将信托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相关条件予以明确。 《办法》称,信托公司公开发行债券,除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健全的股东会、董事会运作机制及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适当的业务隔离和内部控制技术支持系统;符合审慎监管指标要求,连续2年监管评级为创新类;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符合净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等等。 针对信托公司定向发行债券,《办法》并未要求相关公司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且符合净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但要求该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的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