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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资运用信披准则2号出台,强化风险责任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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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4-14 14:18

正文摘要:

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为规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责任人的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中国保监会制定了《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2号:风险责任人》。现印发给你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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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结尾 发表于 2015-4-14 14:20:19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格式要求披露下列信息:

(一)风险责任人的基本信息披露公告;
(二)公司确定风险责任人的文件;
(三)公司法人代表签署的风险责任人符合监管要求的承诺函;
(四)风险责任人签署的职责知晓函;
(五)中国保监会认为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资金运用活动需要确定风险责任人的,应当在提交相关书面报告的同时,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在保险公司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保险公司按照本准则规定披露的风险责任人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保险公司已经确定的风险责任人,保险公司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指定信息平台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生本准则有关情形,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有关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 参照适用本准则。

第九条 本准则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