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成为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应当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至少具有符合规定条件的持股20%以上的单一主要出资人,或者符合规定条件的合计持股25%以上的多个主要出资人,前述主要出资人申请前一年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或者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提出申请前应当连续从事银行、支付或者清算等业务5年以上,连续盈利3年以上,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其他单一持股比例超过10%的出资人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申请人还应满足《决定》规定的其他事项。 申请人应当在取得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正式开办银行卡清算业务。 “中国银联以及拟提供人民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的境外机构,应当按规定条件和程序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该负责人表示,如境外机构仍维持现有业务范围,即仅为跨境交易提供外币的银行卡清算服务,则无需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而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决定》明确,在《决定》施行前已经在我国境内从事银行卡清算业务的机构,应当自《决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依照规定申请银行卡清算业务许可证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微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业务开展情况。 《决定》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银行卡清算机构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外资并购安全审查。央行有关负责人对此解释称,这个规定主要是审查并购交易对银行卡清算业务稳定运行的影响,引导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银行卡清算机构有序发展,维护国家支付体系安全。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使用其自有的或者出资人所有的银行卡清算品牌。”《决定》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