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后认为,2000年4月1日起我国开始实行存款实名制,在存款实名制实施之前,对于储户在办理存款时没有明确规定要填写真实姓名。 本案中,依韩先生所称,其在存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并未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银行亦表示因为当时没有实名制的要求,因此未要求存款人出示身份证件。因此,本案存单所涉款项在存入之时,对于存款人是否应当进行实名制存款,国家并无强制性的规定。 现韩先生持有合法存单原件,且依其所述以其儿子的小名“明明”名义存入。现某银行亦认可除韩先生以外没有任何第三人向该行主张过存单权利。 据此,法院推定韩先生是本案所涉存单的持有人,其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有效,该存单所载金额及由此产生的存款利息应属韩先生所有。 法院判决某银行按照正常程序向韩先生支付存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宣判后,银行未明确提出是否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