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估现场 物管代表:我们负不起这个责任质监代表:你说说谁比较合适? 在评估会中,物管企业代表坚决反对。 本次提交表决评估的草案并没有规定物管先赔。不过仍然规定了电梯使用管理人(往往就是物管)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发生电梯事故,是不是直接找物业公司就行?物业公司应不应当赔钱? 在评估会中,作为唯一的物管代表,广州星河湾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理张国栋就吐苦水,反对设置首负责任人,说物管负不起这个责任。 坐在他对面的省质监局副局长高国盛就插话反问他:“出了事总要有一个首负责任人,你说说谁比较合适?” 对此,张国栋也没有提出一个解决方案,只是强调实际在运行当中有很多的困扰,一旦法律公布,老百姓(71.39, 6.49, 10.00%)可能不会看得这么细。老百姓会以为,物业公司是首负责任人,出事了就要物业搞定,一旦出了问题要物业公司赔,不赔不行。 现场的法律专家赶紧插话解释:条款不涉及赔偿问题,不涉及民事责任。《草案》在第9条规定电梯使用管理人有13条义务,包括发现不安全乘坐电梯行为及时进行制止,公众聚集场所的电梯监控数据保存不少于一个月等等。若没有做到这13条义务,一旦被发现并逾期未改正将被处以50000-20000元的罚款。 陈伟雄解释,只要物管企业做到了这13条义务就没有责任了,并未要求物管承担第一赔付责任。 电梯维保单位代表、广州华发电梯公司总经理李炳源认为,“首负责任”并非“追究谁的责任”,而是“谁使用谁负责管理”,明确这点后,就有了处理情况的牵头人,电梯事故不会出现各方推诿,伤者也可获得及时救治。 |
是否都可找到“话事人”? 未明确“话事人”不能用。广东目前有53万多台电梯,全国居首。是不是每台电梯都可以找到“话事人”?《草案修改稿》明确,电梯使用管理人就是电梯使用安全管理的“首负责任人”,在电梯投入使用前就要到监管部门登记,没明确“话事人”的电梯不能使用。 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电梯室主任吴文栋也指出,之前在实际操作上,电梯的使用登记环节还不是很明确。开始时是建设单位、后来可能是产权单位,也可能是承租单位,在谁登记谁负责的情况下,电梯的使用管理人就很容易找到,有利于监督机构明确执法主体。 没有物业公司的怎么办? 政府要兜底 若是电梯使用管理人不给力,怎么办?或者单体楼连物业公司都没有,怎么办? 广州市越秀区质监局特设科科长张保卫提出,明确使用管理人不是解决电梯安全隐患的万能办法。比如由住户自行管理的电梯,每个人都是使用管理人,最后可能变成没人管。因此他认为,草案中应该要制定电梯救援应急机制和机构。在广州,特别是老城区有很多单体楼,使用管理人是共有人,多是老年人,专业知识、费用可能都难以担负责任。如果只靠委托低价的维保公司,质量保证不了,只能是政府来兜底。因此建议政府应做好兜底工作。比如广州市成立的电梯应急处理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