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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演苏:呼唤建立限额+强制医责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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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5-13 15:30

正文摘要:

目前,利用保险制度化解医疗责任纠纷已经成为国内外处理医疗责任问题的重要选择。运用保险手段为解决医疗责任赔偿问题建立一条第三方的途径和渠道,不仅有利于患方及时得到经济补偿,而且有利于更好地明确医疗纠纷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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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当风 发表于 2015-5-13 15:31:36
在实践中,发达国家普遍通过法律、协会、公会力量,或者强调购买医疗责任保险作为从业资格必备条件等方式,达到强制医疗机构和医务从业人员主动或被动购买保险,实现保险全覆盖,提高医疗机构和医生个人承担责任赔偿能力,从而保障病患权益的目的。例如美国佛罗里达州为代表的10多个州通过法律规定强制购买义务,更特别规定了医疗机构、医生必须建立起充分的保障基金。其他州虽然未明确强制投保,但把投保作为取得开业资格的重要参考因素;印第安纳州和新墨西哥州则在法律中提倡投保。英国法律上未明令要求医生必须投保互助性医疗责任保险或商业医疗责任保险,但通过医学委员会、卫生部要求必须加入互助性或商业医疗责任险,以确保有较充分的能力承担医疗责任,否则公立医院不予聘任,实质上构成了强制保险要求。其他的,如日本采取了行业投保方式,瑞典、新西兰等国由政府财政税收来源承担保费方式。目的都是强制通过保险手段转移医疗责任风险,降低医务职业人员的风险焦虑,专心于医疗技术和手段的创新和应用,提高医疗成功率,促进医患双方关系和谐。

我国的限额医疗责任强制保险可以采取政府补贴、统一费率、统一承保限额的方式进行制度设计。同时,在建立全国统一的限额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的同时,应当鼓励建立除了股份制公司之外的相互保险组织,通过医疗机构作为会员参与方式整合医疗责任风险。例如,英国医疗责任保险体系的最大特点是互助保险模式,经营主体非盈利性,以医生维权联合会、医生保护协会、国民医疗服务诉讼委员会等三家公益性社会团体提供保险服务。医生和医疗机构通过交会费成为会员以享受到包括保险、法律咨询、辩护等相关服务。与美国商业化经营不同的是,英国互助公司未采取差别化费率,也不会有拒保问题。日本的医疗责任保险制度类似于英国的互助制度,但又与之不同,个人不能单独投保,必须参加日本全国和地方医师会,由协会用会员费缴纳保费,作为独立团体与保险共同体签订统一保险合同方式投保。与此同时,医师参加的各地方医学协会,也将类似地方式给予会员补充责任险,以构筑更加完善的医疗保险保障机制。

同时,在补充医疗责任保险产品与服务设计方面,应充分发挥保险中介机构在风险定价、减少责任防范医疗风险、风险顾问、损失评估、理赔服务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更好地为医疗服务机构提供增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