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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姚余栋:可让银行参与互联网金融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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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5-27 09:16

正文摘要:

5月18日,国务院同意并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关于制定完善金融市场体系实施方案指出:出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因尚无明确监管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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腰间三叉戟 发表于 2015-5-27 09:17:24
日报:能否介绍一下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互联网金融研究小组“量身定做”的关于股权众筹发展的“54321”方案?

姚余栋:“54321”是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提出的方案,得到市场上相当程度的认同。“5”指股权众筹定位为中国的五板或新五板,作为多层次市场的一个延伸;“4”指不拘泥于传统金融投资的公募和私募两个类型,而是在此基础上再分层,构建“公募、小公募、大私募和私募”的多层次发行机制;“3”指股权众筹可根据融资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分为“种子层、天使层和成长层”三个层次;“2”指两个底线,即众筹平台不能搞资金池,也不可作担保;“1”指一条红线,即不能穿透目前《公司法》和《证券法》规定的200人的法律红线。

现在迫在眉睫的事是要在《证券法》中,能够囊括更充分体现大私募的概念。此次《证券法(修订草案)》修改将股权众筹纳入立法,已经承认股权众筹作为一个金融类的机构,同时对它的公开发行进行了豁免,但在大私募上还是远远不足的。

就像一个硬币的两面。我们不能只允许中小机构和中小企业进行公开发行带有豁免,但投资者方面我们还按照传统私募来管理,这样投资者是远远不够的,很难做到。投资者适当性降低了,但依然在私募范围之内,要做大私募的分层。

日报:你觉得众筹应该按照什么方式分层?资金还是规模?

姚余栋:按照融资量来分层。例如创意小企业,要有创业计划书,在市场上融资100万元以内,企业承担的披露成本就是融资额的十分之一,也就是10万内,信息披露可能相对简单。天使众筹企业融资额达到100万——300万,信息披露可能就包括了财务报表,可能允许类似的投资公司进入,也可能引入更多的中介机构。这都是可能的成本。

一个在众筹融资规模达到300万的企业去雇用著名投行来做信息披露业务是不现实的。成长众筹,从200万到1000万甚至更高,可以做到拿出100万到律师事务所出具正规的报表。它属于A轮融资,在经过成长众筹之后,经过一两年可能登陆新三板或登陆主板或创业板。

日报:为什么一定要进行分层?

姚余栋:不进行分层将来就很难处理企业的信息披露成本,也不符合它的成长规律,同时也控制不了风险。天使众筹、种子众筹等,在美国号称“天使”的有30万,而在中国还不足1万。

我国需要在PE的基础上培养出更多的“天使”。到哪去找那么多领投人呢?种子、天使需要领投、跟投模式,中国的领投人不足,倒不是跟投人不足。在中国比较适合发展成长众筹,在A轮融资、新三板的前一端,整个私募行业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还是相当成功的。

日报:请介绍一下成长型股权众筹?

姚余栋:融资规模在300万到1000万甚至是300万到1500万,可以跟新三板对接,融资额有一个错位。但是企业已经有一定规模,有能力支付证券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中介费用,这样它在登陆的时候就比较稳妥。

很多PE都是preIPO的,也就是做上市之前一端。以前是做主板或中小板上市一端的,今天是做新三板上市一端的。这比较符合中国现在的国情。建议考虑在股权众筹上分层而不是照搬美国的领投、跟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