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者:“我曾对其能力深信不疑”。2012年,时任北海兴业银行小企业贷款部经理的苏瑜,通过业务往来认识了从事房地产开发的郑利。苏瑜向郑利介绍称,现在银行有些贷款过桥业务可以一起合作。 “我当时就答应了。”郑利表示,其同时也提出了几点要求:需要借款前必须提供借款人的银行已通过续贷审批单;借的钱必须全部归还兴业银行的抵押贷款等。 郑利表示,2012年至2014年11月期间,根据双方之前的约定,发生了几笔小额的贷款,“在兴业银行一楼会客厅里签署了借贷合同。” “在此期间,我总共获得了二三百万的利息。”郑利称,“这让我对苏瑜操控这类型短期借款业务的能力深信不疑。”不过,到了2014年11月以后,操作形式就发生了变化。 “苏瑜电话通知我,说这段时间很多到期贷款需借短期资金还贷。”郑利称,“2014年11月至12月,在北海兴业分行一楼贵宾室内,苏瑜给我借款人已经签署好的借款合同,苏瑜也都签好了借款担保书。” 郑利说,苏瑜都提供了借款人身份证,及借款人已经得到北海兴业银行批准的借款续贷审批单,单子上盖有北海兴业银行贷款审批的专用公章,列明了抵押物。“我就相信他了。” 郑利称,其共有6800万被苏瑜“借”走。随着苏瑜的消失,这笔钱到目前都不知去处,也不知道该向谁要。 |
指控2 “借款合同在兴业银行办公室签署”:受害者提供的合同显示,与其签订合同的确实是苏瑜个人而非兴业银行。但多位受害者称,是在兴业银行的办公室里与苏瑜签订的合同,并表示“如果苏瑜不是兴业银行的人,我们是不会与他签订这样的合同的。” 受害人郑利(化名)向新京报记者介绍,“2014年11月24日、12月5日、12月8日,在北海兴业银行一楼贵宾室与苏瑜见面,把总共6笔借款人已经签署好的借款合同交给我,苏瑜当我的面签了借款保证书。”郑利称,在苏瑜向其提供了借款人的身份证和已经得到北海兴业银行批准的借款续贷审批单后,“我深信不疑,分别通过现金和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借款人支付了借款”。 受害人李某也介绍称,苏瑜是在其兴业银行的办公室内向其介绍借贷事项的,借贷合同也都是在兴业银行签署。此外,超过3位受害者也都表示,苏瑜在办公室内拿出准备好的合同,当场和他们签署的。 受害者李某透露,5月16日,北海兴业银行员工梁某将苏瑜存放在他那里的36枚假企业公章上缴给了北海市公安局。李某透露,苏瑜就是通过上述36枚假的企业公章伪造借贷合同的。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郭田勇[微博]向记者表示,在银行内部签订合同而银行不知情,银行需要承担风控和管理上的责任。“如果银行知情,那简单来讲,银行应该直接关门。” 回应 未发现银行资金卷入其中:昨日,对于在兴业银行办公室内签订合同的指控,兴业银行南宁分行法务部负责人称以公安侦查为准,不方便作出回应。 针对此事,兴业银行此前曾于6月8日晚间回应称,苏瑜已经离职,在获知苏瑜涉案信息后,兴业银行南宁以及北海两级分行成立专项调查小组,就其涉及业务进行了全面内部排查,未发现银行资金卷入其中。目前,该行北海分行经营、财务状况与对外服务均正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