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或需承担责任:但6月10日,多位受害者向媒体表示,北海分行的副行长赖某知道苏某违规从事过桥贷款一事。多位受害者称,是在兴业银行的办公室里与苏瑜签订的合同,并表示“如果苏瑜不是兴业银行的人,我们是不会与他签订这样的合同的。” 受害人郑利(化名)向记者介绍,“2014年11月24日、12月5日、12月8日,在北海兴业银行一楼贵宾室与苏瑜见面,把总共6笔借款人已经签署好的借款合同交给我,苏瑜当我的面签了借款保证书。”郑利称,在苏瑜向其提供了借款人的身份证和已经得到北海兴业银行批准的借款续贷审批单。 新华社援引专家话称,银行职员应在银行授予的工作职责范围内从事银行业务,并且必须在银行营业大厅和办公室完成,如果一个职员能从客户手中骗取数十亿元资金,银行竟毫无察觉,银行应有的内控可谓“失控”。兴业银行对于上述受害者的说法,并未作出回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