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号文后通道式“扯皮”不再:近年频频出现的信托风险中,由“通道”业务中权责不明导致的“扯皮”已频频发生。 一类是银信合作中,信托公司基于对银行信誉、及产品认购方为银行客户的考虑,并未在合同中明确谁是风险责任承担主体,在产品风险暴露后双方“扯皮”。 另一类则是信托公司与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合作中,在风险出现后,合作各方由于对承担责任的分歧而导致,在华宸未来淮南志高项目中,包括涉事的湖南信托等都曾表示自身为“通道”,该项目至今未妥善解决。 “实际上(事务管理类)业务仅仅通过信托合同的形式在信托机构这边走一个文件性流程,相当于通道,回报率也很低,但是可以帮助公司做大规模。不过现在监管层不提倡通道型业务,机构也越来越谨慎。”某信托业内部人士对记者表示。 《证券日报》记者了解到,随着近年因类似风险逐渐增多,以及监管对通道业务中的通道功能主体和风险承担主体之间的权责进行了明确的划分,预计今后因为厘清责任而导致的“扯皮”会逐渐消失。“如果不承担主动管理类责任,公司会在合同中写明寄托计划为事务管理类信托,受托人仅承担事务管理责任。”有信托公司人士对记者表示。 去年下发的“99号文”中明确表示,金融机构之间的交叉产品和合作业务,必须以合同形式明确项目的风险责任承担主体,提供通道的一方为项目事务风险的管理主体,厘清权利义务,并由风险承担主体的行业归口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切实落实风险防控责任。进一步加强业务现场检查,防止以抽屉协议等形式规避监管。信托业协会公布的今年二季度数据显示,信托公司事务管理类信托计划规模占比达34.13%,超过三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