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银行来说,即使怀疑部分账户有问题,也不会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因为银行依靠吸纳客户盈利,其利益和客户捆绑在一起。同时银行需要遵守为客户保密的规定,因此除非公安机关出示相关证据,银行没有主动提供线索和追查账户的义务,这无疑为公安机关追查案件造成困难。 要想改变这种困境,尹中立建议,银行应该在现有的基本防范措施的基础上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洗钱必须要用现金,而现金本身的特点就是难以追查,因此银行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严格控制现金交易。在这一点上,中国的银行可以向其他国家学习。以美国为例,在银行存款5000美金以上就需要提供资金来源的证明,这种做法可以有效防止大额非法资金的流动转移。 关于银行监管及反洗钱工作等问题,《财经》已向央行发送采访需求,但截至发稿,央行一直未有回复。除银行和外汇管理局外,其他部门管理上,工商机关的作用也十分重要。中国所有地下钱庄基本上都需要空壳公司。这些公司有的没有办公地点,一些工商部门存在不作为的情况,并没有到公司注册地回访,造成许多空壳公司存在。 另外,由于地下钱庄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往往取证十分困难,造成打击处理效果差、犯罪成本低。地下钱庄案已经引起国际社会高度关注。全球最大、最有影响力的国际反洗钱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简称FATA,我国也是其成员),一直强烈建议和呼吁各国加强反洗钱监测、预防和打击。 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刑事执法部门也一直对此类地下汇兑活动采取“零容忍”态度。2001年发生“9·11”事件后,美国执法部门发现,一些基地组织成员通过地下钱庄转移涉恐资金,对其国家安全形成重大威胁,因此一直寻求不断加强立法和国际执法合作,严厉打击此类活动。 |
中国反洗钱工作的核心管理部门是央行、公安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但目前,反洗钱各部门间形成不了打击合力,我国反洗钱工作效率不高。”李明照说,比如,部门合作信息不共享,犯罪分子往往开设多个银行账户,公安机关在查询账户时需要给该银行去函申请,等到审批结束往往需要一周时间;反之,不法分子如果拿着假护照到银行开设账户,银行也不能像公安系统一样识别假护照。 李明照指出,公安机关和银行的传统资金账户调查方式跟不上形势需要,建议银行为公安机关办案提供便利,建立快速查询机制。一个案件中可能牵涉很多钱庄,遍布全国各地。其中可能存在跨地、跨行、跨境交易,造成公安查账户难,银行查账慢。如今兴起的网银交易更是加大了查账难度。 银行应起到重要的监管作用,但许多基层办案民警发现,一些银行负责人反倒和地下钱庄关系密切。北京“7·30”地下钱庄案中,部分银行从业人员为非法牟利,利用工作之便,协助地下钱庄招揽客户,从中获取2‰左右的提成。 “许多地下钱庄经营者经常匿名开设多个账户,这让我们追踪起来非常困难。商业银行不能只盯着利润,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 深圳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局一大队大队长刘育全说。银行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主要管理部门,需要与实施打击行动的公安部门密切配合。 尹中立认为,银行在反洗钱工作中主要承担的责任是提供技术上的审查。但是现实情况下,银行与公安部门的协调配合存在种种阻力。 |
破坏金融秩序:“许多人,包括个别地方政府人员,认为地下钱庄无非就是倒汇转钱提现,能有什么危害?”李明照说,但实际上,地下钱庄的危害相当大。 李明照举例说,一起地下钱庄专案中,犯罪嫌疑人每天早上等银行9点钟一开门,20余人一拥而入提现金,一会儿工夫就把该网点一天的备付金提光。这些人提取到现金就去购买外汇。到了晚上,银行刚往ATM机里加了现金,这些人又排队去提,一会也提光了。这些都严重影响、破坏了正常的金融秩序。 尹中立认为,中国可以说是洗钱犯罪“天堂”,我国的金融机构不要求为大额现金交易提供资金来源合法性证明,这为洗钱犯罪和资本外逃提供了便利。 李明照介绍,地下钱庄的资金交易具有高度隐蔽性,其数量和资金难以准确统计,大量性质不明的跨境资金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之外,从而形成巨大的资金黑洞,极易破坏国内金融资本市场秩序,危及国家金融安全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落实。以股市为例,境外热钱假如不通过正规渠道进来,而是利用地下钱庄“翻墙”入市,极易破坏股市平衡,又难以监管。 公安机关曾破获一起案件,国外的投资机构在国内注册贸易公司,通过地下钱庄把钱转入境内,在国内炒股获利,然后钱再通过钱庄转出境外,无从监管。 “特别是近期以来,国际经济金融形势错综复杂,国际资本波动不断加剧,中国面临的跨境资本流动风险加大。这种情况下,更要警惕一些‘灰色资金’通过地下钱庄跨境流入流出,对我国的金融资本市场和经济发展造成负面影响和冲击。”李明照说。 由于地下钱庄的资金交易无法纳入正常的国际收支统计中,导致国际收支数据不能准确反映经济形态的实际情况,影响有关部门对人民币汇率水平等方面的准确判断和分析。 地下钱庄为客户提供非法金融服务,无形中成为银行的竞争对手,造成银行客户群的流失和业务量减少,直接损害了银行的利益。 李明照介绍,一些企业将在国内的人民币经营收入支付给地下钱庄,并在境外收取相应外币,将应纳税收入转移至境外;还有企业通过地下钱庄将大量资金转入个人账户后套现,偷逃税款,给国家造成重大税收损失,侵蚀国家的财政基源。 |
中国首例因贪腐赃款洗钱的案例出自重庆。2008年8月1日,因受贿2226万元,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被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同庭受审的还有其妻子付尚芳,付尚芳被法院以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晏大彬将2165万元受贿款交给付尚芳保管。而付尚芳明知该款系晏大彬受贿所得,仍将其中943万余元以本人或他人之名,用于购房、投资金融理财产品以及存入银行等。付尚芳因此成为因亲属贪污受贿被控洗钱罪的第一人。 在《财经》记者掌握的另外一起江苏省扬州市发生的贪腐案件中,虽然贪腐官员职级较低,但也采用地下钱庄这一手法转移贪腐赃款。 2008年9月,江苏省扬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接到扬州市检察院反贪局通报,检察机关在查办扬州市交通局公路建设处财务材料科原科长王新涉嫌挪用公款案、扬州市商业银行方圈门支行原副行长肖路受贿案中,发现王新、肖路共将100余万元赃款汇入开设在上海市农业银行的何家财账户,并转至加拿大,何家财或涉洗钱罪。 何家财,福建福清人,于2002年携家人赴加拿大定居,并于次年在加拿大温哥华市注册成立特快汇款公司,此后又相继在阿联酋、香港等地成立了相应的汇款公司,在多人的协助下,为国内客户开展跨境汇款业务。 2004年11月至2008年10月间,何家财以其本人及家属、朋友的名义在天津等22个省(区、市)开设的363个账户累计经营额约85.76亿元人民币,涉及国内27个地区的4000余名客户。何家财等人被公安机关以涉嫌洗钱罪立案侦查,最终在2010年,何家财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五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0万元。 |
洗钱定罪难:虽然地下钱庄的经营活动中往往存在上游犯罪,但以此认定地下钱庄经营者洗钱犯罪却难获法律支持。《刑法》中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含有“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这一“明知”条款成为地下钱庄经营者规避法律的利器。 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诸多办案民警均有同感,参与地下钱庄活动的犯罪嫌疑人为规避洗钱罪,从来不问客户的资金来源,即便知道也在归案后故作不知,办案机关也很难找到可以支持这一“明知”条款的证据。 “所以,大部分地下钱庄案可能存在大量洗钱行为,但最终只能以非法经营罪定性。”李明照说。尹中立介绍,洗钱犯罪和地下钱庄的问题由来已久,案件数量和涉案金额巨大。由于其手段隐蔽、资金难以追踪的特点,能够被查出来的案件少之又少,只能算整体数量的“冰山一角”。被法院认定的洗钱犯罪更是寥寥无几。 目前可知的第一起洗钱案例是广州洗钱案,江苏南京人汪照因通过购买企业股份假造亏损账目帮助他人的贩毒资金洗钱,后以洗钱罪被广州海珠区法院判以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该案在审理时,曾因汪照“是否明知其为贩毒所得资金”而引起争论。 第二起洗钱案件来自福建泉州,同样与毒资相关。2002年8月至2004年4月间,毒贩蔡清海将贩卖毒品所得的赃款陆续通过菲律宾地下钱庄汇入我国境内地下钱庄。在蔡的指使下,其叔蔡怀泽、其堂弟蔡建立分别以各自名义在农业银行石狮市支行、建设银石狮市支行开设个人账户,并将明知是毒品犯罪所得的350余万元及660余万元赃款存入上述账户。事后,蔡怀泽、蔡建立将大部分赃款转出。 这一洗钱过程为:蔡清海通过菲律宾地下钱庄将赃款“汇入”我国泉州、晋江、石狮等地的地下钱庄;泉州、晋江、石狮等地的地下钱庄将赃款分别存入蔡建立、蔡怀泽的账户;蔡建立、蔡怀泽在蔡清海的指示下多次取现,用于购买车辆等用途。 2005年5月9日,蔡建立、蔡怀泽以洗钱罪分别被判三年和两年六个月。广义上的洗钱是指,为了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地点、来源、去向、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使其获得表面的合法性而进行相关活动的过程。 实践中,洗钱与地下钱庄已共生共恶——地下钱庄为走私、贩毒、贪腐等上游犯罪提供了转移资金的支持保障,上游犯罪衍生而出的洗钱行为又为地下钱庄带来滚滚财源。 尤其在贪腐犯罪中,官员借贪污贿赂短时间迅速积攒的巨额资金急需找到转移、“洗白”的通道,离岸公司、地下钱庄恰能满足这种需求。 已被执行死刑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委员长成克杰就曾和情妇商议将受贿赃款转移至境外,之后,其情妇为将4109万元赃款清洗出境,不惜付给地下钱庄1150万元的费用。 |
上海警方办理的伊世顿公司涉嫌操纵期货市场案中,犯罪嫌疑人即是通过地下钱庄将非法获利转移出境。上述深圳宝安地下钱庄案中,尚有案中案涉及上游犯罪。 宝安警方在侦查该案时发现,该地下钱庄中名为郑海林的账户和宝安的另一起合同诈骗案有关联。经营一家电子元件贸易公司的陈同生曾诈骗不同的事主达2亿多元资金,其中一部分约8000余万元的资金通过郑海林的账户被转移至香港。目前,陈同生已逃至境外,尚处于通缉中。 厦门远华案中,赖昌星利用走私赚取的大量赃款即通过地下钱庄转移至境外,其将人民币现金送到地下钱庄,钱庄再按照当时的黑市汇率支付给赖昌星在香港的公司相应美元或者港币,赖借此在香港大量购置地产,进行投资。 据《财经》记者了解,有的地下钱庄已经成为暴力恐怖活动和境内外敌对势力转移资金的工具,直接危及国家政治安全和政权稳定。今年,新疆已破获30余起资助恐怖活动的案件,均和地下钱庄有关联。 尹中立介绍,洗钱犯罪主要集中于沿海地区,其中以深圳、温州等地为“重灾区”。这些地区出于地理位置的原因,通过地下汇兑活动向外转移资本时,有各自对应的境外国家和地区,比如广东对应香港,温州对应欧洲和美国,山东半岛对应日本和韩国。 在公安部此次专项行动中,紧邻香港、澳门的广东公安机关战绩斐然。据广东省公安厅经侦局金融犯罪侦查科科长邓俊彬向《财经》记者介绍,今年4月1日以来,截至8月19日,广东全省共侦破地下钱庄案16起,其中深圳7起,抓捕犯罪嫌疑人74人;全省涉案金额超过600亿元,缴获现金人民币1900多万元,港币110多万元,美金26万元,冻结账户1418个。 “广东之所以成为破获地下钱庄案最多省份之一,是因为广东距离香港、澳门最近,经济活跃,特别是深圳,出入境贸易频繁,常有十几亿元的现金流动,如果夹杂一些非法渠道转移的资金,金融机构就很难发现。”邓俊彬说。 |
钱庄常关联上游犯罪:正常的跨境转移资金行为,如出国留学、境外购房置业、跨境支付结算等,虽有合法正规程序可循,但由于效率低、耗时长、税点高、额度受限等原因,不少人选择更便捷的地下钱庄转移资金业务,不过同时带来的还有高风险。 深圳宝安区公安机关办理的一起案件颇为典型。今年八旬有余的香港商人陈达一直在内地经商,因年纪渐大,于是把在深圳经营十年的企业卖掉,准备回港生活。 但其卖产业所得6000余万元款项,如通过正常途径跨境汇入香港,耗时耗力且手续冗长繁琐。2012年初,陈达的十年老友、一家国有银行深圳市宝安区支行原行长沈友国声称可以通过自己掌控的外汇管控指标帮助陈达转移资金,条件是200万元好处费。 陈达将6000余万元分三次汇到沈友国指定的账户上,但最终尚余625万元人民币未到陈达的香港账户。在迟迟拿不到剩余资金后,陈达感觉被骗,遂到宝安区法院起诉沈友国侵占其资金。2013年,法院立案后发现其中或涉及刑事犯罪,便将案件移交给宝安公安机关办理。 据办案民警、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经侦大队副大队长曹启南介绍,警方认为沈友国存诈骗嫌疑,于是以涉嫌诈骗立案,准备对沈刑拘时,发现沈友国已踪迹全无。在陈达起诉期间,沈友国已经辞职潜逃,至今未归案。 办案人员追赃时发现,沈友国指定的账户为他人的个人账户,将资金转移到5个账户,又迅速将资金向100多个账户分散。公安机关分析认定,这些账户操作者有从事地下钱庄作案嫌疑。今年6月2日,宝安警方收网该案,抓获30余人,捣毁地下钱庄窝点6个,查获银行卡300余张,涉案金额高达120亿元。 “对于地下钱庄的客户,其实存在各种法律风险。比如,公安查案时冻结了地下钱庄账户,其中包含某个客户的资金,此为涉案资金,有全部没收风险;地下钱庄的潜规则一般是需要客户先付款,假如钱庄收到钱后还未‘对敲’就卷款跑路,由于涉及违法行为,客户资金很可能不受法律保护。”李明照说。 在浙江金华“9·16”地下钱庄案件中,警方收网当天有几家企业刚刚把钱付给地下钱庄,钱庄还未来得及付外币就被警方控制,这些企业不仅损失了这笔钱,还要接受行政处罚。除合法资金利用地下钱庄转移外,尚有大量涉及违法犯罪的赃款把地下钱庄作为转移到境外抑或“洗白”通道。 据李明照介绍,目前我国经济犯罪总体十分活跃,在部分领域呈现激增态势,金融、证券、涉税、商贸、假冒伪劣、涉众等领域的经济犯罪案件中,均发现有地下钱庄作为赃款转移通道。 |
除携带现金出入境外,轧差的另一个重要渠道是虚假贸易。李明照举例说,有的钱庄经营者会在境内成立一个投资公司,境外以注册资本金的名义进钱,进入后就结汇,弄到钱就走,这是以假外资的方式入境;还有一种是假贸易,找一家贸易公司虚报过关品名,海关并不是所有物品都开箱检验,通过虚假报关手续,以货款的名义,进行正常的银行购汇,完成轧差。 李德强地下钱庄案中,“对敲”后的一些平账方式正是借此完成。“近年来,地下钱庄还逐渐开始通过非居民账户(NRA账户)、离岸公司账户等渠道,协助客户进行跨境汇兑活动。”李明照说。 NRA账户是境外机构在境内开设的账户,等同于外国账户管理,向境外汇款受限。但目前,已经发现有人利用NRA账户进行地下钱庄活动的案例。 2014年12月,浙江金华公安机关破获赵松涛等人涉嫌地下钱庄案,涉案金额高达4100余亿元,是迄今为止全国公安机关查破的最大一起案件。 2011年开始,赵松涛等人在浙江、广东、宁夏、新疆等地注册了200余家无实际业务经营的外贸公司,在香港注册了100余家公司,并以这些港资公司名义在内地银行开设大量NRA账户。 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应将NRA账户视为境外账户进行管理,客户如要将境内账户资金汇入NRA账户,需向金融机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经过审核。 但实际上,当前部分商业银行的业务系统并不能有效识别NRA账户,利用这一漏洞,赵松涛协助客户进行非法跨境资金汇兑。比如,客户需将资金转往境外,赵等人让其将人民币资金汇入指定的内地账户,再转入其控制的NRA账户,然后以虚假贸易为名向银行购汇后,直接汇往客户指定的香港等境外银行账户。 据统计,该团伙共在全国开立作案账户1700余个,涉及全国31个省份1.3万余名客户。离岸公司账户更为便利。“传统‘对敲’需要境外有人,如今有了离岸公司账户,境外都不需要有人。”李明照说。北京“7·30”地下钱庄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离岸账户不受国家外汇管制限额约束且向境外汇款便利的条件,专门在境外成立离岸公司后在境内开立离岸账户,协助客户进行非法跨境汇款,从中收取8‰左右的手续费。该案抓获59名犯罪嫌疑人,涉案账户交易金额达1400余亿元人民币。 |
境内外“对敲”资金:办案民警介绍,在李德强案中,如果是大额换汇,地下钱庄多采用“对敲”方式。这种“对敲”手法,是目前地下钱庄转移资金的主要方式。比如,客户需将资金汇至境外时,则将人民币汇入地下钱庄指定账户后,在境外收取地下钱庄按约定汇率兑付的等值外币;如需将资金汇入境内,反向操作即可。 “此过程中,资金并未实际发生跨境流转,而是通过分别在境内外收付人民币和外币、分别记账的手法,变相实现资金跨境流入流出。这种方法更为隐蔽。”公安部反洗钱处处长李明照说。 已被判刑的中国前首富黄光裕,曾为偿还巨额境外赌债,通过地下钱庄向境外兑购外币,这一行为让其付出非法经营罪刑罚的代价。 黄光裕常在澳门赌场赌博,这些赌场只收港币。境内赌客若想偿还赌资,必须用人民币购汇,而一旦涉及大额赌资,通过正常渠道购汇十分受限。 按照中国外汇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买卖外汇应当通过依法取得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特许兑换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机构,或者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等国家规定的交易场所进行。未通过前述国家规定的机构或场所在境内收付人民币并相应在境外收付对价外币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自2006年至2008年,黄光裕共动用约10亿元人民币通过地下钱庄换汇并在香港接收港币。其在澳门连卓钊赌场输钱需要还赌债时,会让朋友联系地下钱庄用人民币换汇。 该地下钱庄运作黄光裕的资金实际上用到了“对敲”手法:提供账户给需要外币的客户,客户将人民币在境内汇入其指定的账户,其再将人民币转入香港客户指定的账户,香港客户则在香港将外币转入其提供的内地客户指定的账户,其收取一定的汇差作为费用。 最终,法院认定,2007年9月至11月间,在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交易场所以外,黄光裕将人民币8亿元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迈健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账户,经由郑晓微等人控制的地下钱庄,私自兑购并在香港收取了港币8.22亿余元。 “对敲”后,地下钱庄境内外账目若失衡,如何解决?一般而言,他们通过虚假贸易收付款、虚假投资、直接携带现金出入境等方式进行轧差。轧差,意即平账。 此前上海市公安机关破获的罗庆豪地下钱庄案是典型的“对敲”手法。新加坡人罗庆豪在上海注册一家咨询服务公司,在新加坡注册一家汇款公司,进行地下钱庄活动。 罗每天进行中国、新加坡两地传真账目,两边对账。案发后,办案人员发现,两边给付的钱基本平衡,说明罗庆豪很清楚手中的资金量,有多大的资金就做多大的单。如果达不到平衡的话,就会分单,即和别的地下钱庄一起做。 “在‘对敲’中,资金很少发生跨境流动,如果实在需要跨境转钱,许多钱庄还是采用传统的携带现金出入境方式。”李明照说。 携带现金出境的方式多发生在经济活跃的边境城市,比如深圳。据警方掌握,深圳的一些小钱庄每天都会让一些“马仔”带钱出入境,有些通过过境长途司机夹带,一天运输几十万元不成问题。 烟台、威海等地则称其为“跑船带工”,形式和深圳的“马仔”如出一辙。“马仔”们一般都是地下钱庄经营者的亲戚、朋友、同乡,最大程度上防止“马仔”携款跑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