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规范或将来临:针对收益互换业务可能存在的问题,监管层已经提高了警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今年8月底在新疆乌鲁木齐召开的证券公司合规风控监管座谈会上,分管机构的时任证监会[微博]主席助理张育军就曾对该项业务进行表态。 “收益权互换,目前国内做的实际是类融资产品,在这里面核心要解决的是关联交易和风控。”时任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曾在会议上指出,“下来大家好好琢磨下,这个解决不好,肯定是不行的。” 此外,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到,证监会机构部的一位有关负责人也在座谈会上对券商收益互换业务进行了警示。“权益类收益互换风险管理需要引起重视。目前开展收益互换的29家证券公司,在产品设计、业务运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对业务定位、客户适当性把握尺度不一。”该负责人指出, 该负责人亦指出,目前权益类收益互换的“突出问题”,即大量融资类收益互换实际演变为“向客户融资买卖股票”的交易,与融资类业务具有类似功能,但是未纳入杠杆和规模的控制,存在高杠杆融资的风险隐患。 事实上,监管层此前已针对收益互换业务进行了相关检查。“2015年以来,协会参与证监会组织的对40家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股票质押回购、约定式购回等融资业务联合检查,组织多次检查,协会近期对证券公司收益权互换检查。”中国证券业协会副会长王旻会上介绍。 “在对融资类业务检查中发现,收益互换存在涉嫌违规代持、规避信息披露的问题,违法违规的隐患需引起重视。”前述机构部负责人直言。“各公司要主动采取措施规范收益互换业务行为,降低杠杆水平,加强风险管控。” 而据其透露,下一步证监会将会同证券业协会制定完善收益互换业务相关规则,并重点对该业务提出规模控制、杠杆控制,强化信息披露,强化合规风控管理等要求。 在业内人士看来,在收益互换等创新业务暴露后,监管层对该类产品的审慎度也可能有所提高。“估计主要控制的还是杠杆,如果杠杆是不透明的,资本市场的调控风险就很大。”北京地区一家中型券商非银金融研究员指出,“但可能出现的一个趋势是,未来如果出现这种创新产品,监管层的态度可能会更加审慎。” |
最高5倍杠杆融资:所谓权益收益互换业务,广义上亦被视为股票收益权互换,通常指券商与客户场外约定就所持有的股票、利率等资产收益进行交换的业务,而该项业务自2012年启动试点以来,已有不少于28家券商的参与。 据一份中信证券的股票收益互换材料介绍,该业务的操作门槛为3000万元以上,且分为“固定利率交换股票收益”、“股票收益交换固定利率”以及“股票收益交换股票收益”三类。而该项业务可实现股权融资、杠杆交易、策略投资、市值管理和创造结构产品等服务。 在操作层面,客户需与券商签订场外互换协议,并交纳互换本金一定比例的保证金,或提供质押担保证券。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收益互换采取保证金或预付金交易,因此其交易具有较强的杠杆性。而在2013年试点扩容,部分券商收益互换业务的杠杆率出现了提高,其杠杆倍数甚至高达4-5倍。 例如国信证券曾在该项业务介绍中表示,其预付金与国信证券自有出资比例最高杠杆可达1:3,而融资杠杆倍数高至4倍。而华泰证券(13.92, 0.09, 0.65%)则在一份业务推介材料中透露,其杠杆倍数最高可扩大至5倍。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华泰证券(601688.SH)还曾在该项业务推介中对其规避信息披露的功能作为优势进行介绍:“以公司自营账户进行交易,避免客户大额交易信息公开。”有业内人士指出,收益互换业务的高杠杆融资、策略交易服务以及规避信披功能,与此前场外配资活动的部分特质较为近似。 “这类业务有点像单一结构化信托的配资,但区别在于收益互换在本金层面并不产生债权关系,因此效率会更高。”西南一家券商合规部人士表示,“结构上互换更灵活,但在实现的目的上两者具有相似性。” 而在上海一家原配资公司负责人看来,此前遭到监管层清理的场外配资活动,其业务实质恰恰属于非正规的收益互换关系。“一般是我们用自有资金作保证金从银行配资,然后再把额度卖给客户,客户缴纳的保证金完成本金回笼,这其实是一个收益互换的过程。”前述配资公司负责人说,“因为客户交的保证金并没有作为投资资金参与股市投资,而参与股市投资的相当于配资公司自己的账户。” 而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了解,A股股灾发生后,收益互换业务虽未被全面叫停,但该类业务的操作风险已受到监管层的口头提醒,例如多家试点券商已停止为融券卖空类客户提供互换业务。 “在市场这么不好的时候,做空肯定是不行的,而且现在市场上也没那么多券了。”成都一家上市券商营业部经理坦言,“而且现在监管层也并不鼓励做空,所以市面上基本没有券商做这个(收益互换)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