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至少应做下述制度性建设工作: 首先,区分专业投资者与公众投资者,并实施分类化管理。采取对合格的专业投资者放开管制,对普通的公众投资者严格保护的手段,使得在专业投资与社会稳定上保持平衡。 其次,真正实现投资责任自负、打破刚性兑付,减缓非理性的投资冲动。长期以来,刚性兑付已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一大顽疾,导致金融风险累积。可以说,刚性兑付不是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而是对金融风险的掩盖,因此,以法治思维处理金融风险事件、打破刚性兑付已经势在必行。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已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作了限定。 再次,应通过制度构建与强制性的监管手段,要求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建立风险基金以应付危机(由中立第三方实施托管),对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要求购买责任保险以分散风险,对互联网金融产品要求完整信息披露以有利监督。 最后,探索有效的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投诉处理机制,并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第三方调解、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仲裁机制,形成包括自行和解、外部调解、仲裁和诉讼在内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及时有效解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争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