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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科王石深圳密会潜在万科盟友 博时鹏华宝盈等参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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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5-12-25 09:47

正文摘要:

刚刚与安邦缔结盟约的万科管理层没有丝毫放松,继拜访瑞士信贷之后,万科董事局主席王石昨日(12月24日)又现身深圳,在国泰君安深圳分公司会议室继续展开“巡演”。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此次参会的都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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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市蜃楼 发表于 2015-12-25 09:48:23
深交所督促险资披露持股:“万宝大战”愈演愈烈,在此背景下,监管层似乎也倍感压力。 深交所网站昨晚披露,深交所公司管理部向万科A下发了《关注函》。根据该函件内容,公司管理部要求万科A函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的股东,就同一事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时,应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由公司同时在深交所披露。以此保证在深交所和其他有关机构的公司内容一致。

公司管理部的质疑理由在于:港交所与深交所之间就钜盛华与安邦保险增持万科股权的信息披露存在内容差异。由此引发了媒体高度关注,并造成了投资者的误读。

公开资料显示,钜盛华于12月7日在深交所披露持有万科20.01%股权,之后便再未披露其对万科的交易信息。但与此同时,钜盛华却通过港交所“披露易”持续披露了4次增持万科股份的信息。此外,安邦保险12月9日在深交所披露首度举牌万科,此后便没再通过深交所“发声”,同样,安邦保险通过港交所持续披露了2次增持万科的信息。

记者注意到,对于股份增减持的信息披露,A股主要依据的是《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按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证监会、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换句话说,只有增减持达到5%的整数倍时,方需要向交易所报告。

与之相比,港交所的规定大不相同。在港交所持有上市公司5%或以上股权的投资者即是大股东,而大股东无论出售或购入公司股份时,只要其股权变动时跨越了某个整数百分点,就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联交所告知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