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写:众筹。与热火朝天的P2P相比,众筹显得相对小众,却更被监管所看重。 今年6月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要“创新股权众筹等融资方式”;9月时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再次提出,“以众筹促融资,发展实物、股权众筹和网络借贷,有效拓宽金融体系服务创业创新的新渠道新功能”。 这里提到的实物众筹与股权众筹算是被普遍认可的两种模式。年内参加了几次众筹的大型会议,明显体现为两种风格:一种科技范儿突出,打创投融资和创业生态的牌;一种“接地气”,众筹概念被融入各个不同行业,简直无所不为。共同点在于两者的场面都异常火爆。 然而普通投资人是否能区分自己的投资属哪一类?是否了解创投有极高的失败率?众筹平台是如何对合格投资人设定准入的?如何监督执行? 这一系列问题都显得至关重要。好在众筹虽然形态多样,但监管的逻辑相对简单明确。 最早在去年12月,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就曾针对当时发布的《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回应,以是否采取公开发行方式为划分标准,股权众筹可分为面向合格投资者的私募(非公开发行方式)、股权众筹和面向普通大众投资者的公募(公开发行方式)股权众筹两类。 今年7月的《指导意见》发布之后,张晓军再次回应“股权众筹融资”与“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的私募股权融资”的区别。前者指通过互联网形式进行公开小额股权融资的活动,具有“公开、小额、大众”的特征;后者虽冠以“股权众筹”的名义,但不属于《指导意见》规定的范围。 “公私”分开的说法已然确定。私募股权融资有征求意见稿,股权众筹融资试点的监管规则也在推进。也正因为“股权众筹”牌照尚未发放,现在能看到的股权众筹都属于“通过互联网方式进行的私募股权融资”范畴,也就必须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至于那些无法划归这两类,又自称是众筹的行为要怎么办?谁知道呢?在今年的众筹行业,不得不提的还有来自金融、互联网巨头的加入。 3月,京东私募股权融资平台——东家正式上线;6月,36氪上线股权投资平台,并在10月拿到蚂蚁金服的战略投资;平安旗下的“平台众+”8月开始公测,将非公开股权融资作为业务之一;蚂蚁金服自己的股权融资平台蚂蚁达客也在11月进入测试阶段。另外京东、阿里、苏宁也都分别有各自的产品众筹平台。 原本以创业公司为主的众筹市场,格局一下就被巨头主导,而这仅仅是互联网金融的冰山一角,另一个佐证是,此前盛极一时的支付之争,早已被支付宝和财付通把持。已经收尾的2015,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无疑是爆发性增长的一年,同时又是问题百出的一年,即将到来的2016,经过大浪淘沙,谁将消失,谁将留下? |
监管是关键吗:“所有投资人在进入这一领域之前都清楚政策风险的不确定性,我们在投资之前都已经知晓。如果从引导的逻辑来看,政策的规划还是比较好的。” 这是一位P2P平台的投资方在回应如何评价政策风险时的描述。在经过两年的讨论、猜测之后,即将出台的政策似乎已经不会有太大的意外。行业对政策的期盼也没有了一开始的焦灼与急迫。 值得庆幸的是,今年7月,央行、工信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网信办十部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下文简称《指导意见》),总算是监管对行业有了一些回应。 各部委对被划分到自己管辖范围的业务具体打算,短期内似乎仍难有定论。监管慎言,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种猜想: 首先,这个行业太小了,尚不足以引起监管过多的关注。如果细数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下辖机构的数量,再对比其工作人员数量,“规模比不上一家城商行”的P2P是否值得占据监管过多的注意力,就是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 其次,被称作互联网金融业务差异太大,一方面是分业监管难以同步;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法规足以解释和覆盖大部分的问题。 没有牌照的P2P说自己属于民间借贷,不仅有《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在8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也将网络借贷首次纳入其中;有牌照的网贷小额贷款,按照小贷公司来规范;宝宝类产品按基金行业来规范;互联网保险按保险行业来规范;网络支付相关的草案征求意见稿也在推进;股权众筹较为复杂,划分了公募与私募,私募按私募基金来规范,公募牌照制也在酝酿中……至于跑路、恶意诈骗,刑法中早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罪名。 从一定意义上来说,监管落后行业发展才是常态,才符合一般逻辑。此外,可能出现的舆论绑架也会让监管有所顾虑。此前也曾有多位平台负责人都谈到,监管既要鼓励创新,又要防范系统性风险,不发生群体性事件。是紧是松,多紧多松,如何把握,需要智慧。 对于任何人来说,无论是被扣上阻碍创新还是纵容违规的帽子,都是不公平,都是太大的责任。至于监管出台后是否能立竿见影,或许看看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违约后投资人的反应就能想象。监管不应该成为所有投资行为的最后兜底人。 正如有平台解释为什么提供兜底时所言,“银行、信托都无法解决的刚性兑付问题,寄希望于P2P来解决,现实吗?” 同样,对于监管细则能够将非法机构清洗出去的说法,笔者也并不乐观。集资诈骗行为如果不用P2P的名义,不叫众筹了,难道就会销声匿迹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