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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 杨泽柱之子涉罪始末:曾因吸毒被刑拘 涉巨额诈骗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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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2-2 14:00

正文摘要:

杨奔留有“吸毒人员”案底,在2013年因吸毒被行政拘留;杨还曾涉嫌巨额合同诈骗犯罪险些身陷囹圄,被法院判决无罪后重获自由;但杨奔或曾卷入一起非法拘禁罪案之中,一度为在逃人员。接受纪委调查的长江证券原董事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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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冠李戴 发表于 2016-2-2 14:02:20
非法拘禁案中的身影:因涉嫌合同诈骗,杨奔于2014年1月20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被逮捕。彼时,杨被羁押于湖北省应城市看守所。2015年3月10日,孝感检察院以杨奔犯合同诈骗罪向孝感中级法院提起公诉。9月1日,孝感中级法院作出判决,宣判杨奔无罪。

理由为,公诉机关指控杨奔参与诈骗五星公司4300万元的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指控杨奔诈骗蒲源公司584.65万元,定罪不当,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

五星公司于2011年11月18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蒲源公司陈传宗报案时间则是2012年6月11日,判决书显示,杨奔被公安机关刑拘的时间是在2014年1月,距最近报案时间也已过1年半时间。

?财经》记者发现,这1年半中,武汉一起非法拘禁案中也出现“杨奔”身影。2013年10月31日,一名男子指使许友驾驶一辆白色奥迪Q5带路,指使张红庆在武汉市东湖区新技术开发区九峰街森林大道168号马路对面,将黄 强国强行绑走,先后拘禁于汉口红旗渠一家宾馆房间内,及黄陂盘龙城F天下的一栋别墅内,11月2日晚20时许,黄强国被公安人员解救。

这名涉嫌指使他人进行非法拘禁的男子名为“杨奔”,1979年出生,与前文所述杨奔的身份证号码相同。《财经》获取的相关司法材料显示,杨奔涉非法拘禁案,于2013年月11月2日逃跑,该案被九峰派出所于2013年11月1日立案,悬赏奖金500元。

但该非法拘禁案的判决书显示,该案主犯系湖北省恩施州建始铺子湾煤矿负责人郭强。郭强母亲与黄强国在合伙经营煤矿期间产生经济纠纷。2013年7、8月期间,郭强通过他人介绍认识张红庆。郭强为解决其母亲与黄强国之间经济纠纷事宜,委托张红庆将黄强国控制,索要债务人民币2000万元。

最终,索要欠款未果。2013年11月2日19时许,公安机关在黄陂盘龙城F天下别墅区内,将张红庆等人抓获,并解救黄强国。2014年12月22日,郭强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该判决书中,“杨奔”只出现在主犯郭强的供述中。郭强称,2013年4、5月份,郭强经许友介绍认识了杨奔。郭强把与黄强国的债务纠纷详细介绍了一下,杨奔说他来想办法。

郭强说,2013年7、8月份,杨奔提出要郭强给他一份委托,他好操办此事。郭强打印了一份委托签了字,通过邮箱传给了杨奔。许友把黄强国的信息写给杨奔(黄强国一家人姓名、年龄、用的车牌号和在武汉的地址)。

郭强称,2013年10月31日19时许,杨奔给郭强打电话说黄强国找到了,叫郭强去与黄强国见面。后来,郭强到一家宾馆房间见到黄强国时,黄强国坐在地上靠着床边,手在背后被捆住,眼睛被酒店的毛巾蒙上。

“第二天杨奔到我房间找我,后来我们到了F天下。杨奔叫我开个房,我就用别人的身份证开了一间房,我们去房间看了一下后就回了万达酒店。”郭强称,那些拘禁黄强国的人被抓的当天晚上,杨奔接到一个电话,对郭强说“出事了,他们被抓了”。

之后,郭强与杨奔离开武汉去了荆州,后来许友也去汇合。“我们一直在一起直到2013年12月左右。我在外边到处躲。”2014年12月22日,郭强被抓获,于2015年1月28日被逮捕。

2015年8月28日,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郭强为索取债务,纠集指使他人挟持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长达55小时,构成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在该案起诉书的指控事项描述,及判决书的事实描述中,均未出现“杨奔”,其余出现的涉案人员均已列明“已判刑”或“另案处理”。

至此,杨奔是否深度涉及该案,并未得知。

(文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以及郭强均为化名)
张冠李戴 发表于 2016-2-2 14:01:50
另一起诈骗指控:该诈骗案发后,王文颖非法占有的款项均未归还。杨奔退出1000万元,公安机关从杨奔处扣押硬钨金499.35千克。涉案近500千克硬钨金从何而来?这涉及到,检察机关对杨奔涉嫌合同诈骗的另一指控事项。

2011年8月底,杨奔入股并实际控制湖北华瑞天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华瑞天成公司)。工商资料显示,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有色金属销售、房地产开发、广告设计等,杨丰楷(杨奔)实缴出资1000万元,任监事。湖北省应城市蒲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蒲源公司)的陈传宗有一批硬钨金急于出售,并委托朋友帮其联系买家。

2011年12月11日,经居间人介绍,陈传宗与杨奔的华瑞天成公司签订了总货款为2107.9万元的硬钨金销售协议,双方约定硬钨金单价2万元/千克,硬钨金总重量1053.95千克。为何刚刚入股控制华瑞天成公司的杨奔在短时间内便与陈传宗签订数千万元货款的购买协议?

起诉书称,武汉市公安局对五星公司被诈骗一案立案,杨奔急需资金退赃。但这一说法,未获法院支持。之后,杨奔以333.4千克硬钨金作抵押向大冶市攀宇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攀宇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达借款1000万元,约定月息1.2%,这1000万元于同日到账华瑞天成公司账户。

两天后,杨奔将该款作为其在五星公司被诈骗一案的退款汇入武汉市公安局涉案暂存专户。2012年1月6日,杨奔又将499.35千克硬钨金交武汉市公安局扣押。

之后,陈传宗、陈达均一再催款。2012年5月,杨奔要求陈传宗再送400千克硬钨金到华瑞天成公司,陈传宗要求结清之前所欠货款才肯继续发货。杨 奔便借款200万元付给蒲源公司,陈传宗随后将近400千克硬钨金拖至杨奔指定仓库。5月底,陈传宗因一直无法收回货款,便将留存在指定仓库和华瑞天成公 司的硬钨金拖回应城。次日,陈传宗为能收回货款,在与杨奔交涉后,双方重新签订了硬钨金销售协议,协议确认双方硬钨金的销售总重量为794.65千克,价 格调整为1万元/千克;除已付210万元外,同年7月31日前再付400万元,余款在同年10月1日前全部结清。

变更协议签订后,杨奔仍未履行合同,2012年6月11日,陈传宗到应城市公安局报案。该案移交检察机关后,检方认定杨奔涉嫌合同诈骗584.65万元。

孝感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应将杨奔处置333.4千克硬钨金抵押借款1000万元交给武汉市公安局的事实认定为是杨奔诈骗的起因,也不应由此推定杨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判决书显示,依照第二份销售协议,杨奔的履约时间分别是在2012年7月31日前和同年10月1日前这两个时间,但是陈传宗却在当年6月11日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这也是杨奔不能履约的原因之一。

法院称,公诉机关认定的诈骗数额中,有499.35千克硬钨金近500万元的价值,这批硬钨金经武汉市中级法院判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当时这批硬钨金的归属尚处于待定状态,无法确认杨奔非法占有了这批钨金。

法院认为,该案中,杨奔虽然有采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和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履行合同的行为,但因该案认定其具有诈骗故意和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证据不足,故其行为应当由民事法律规范调整为宜,不应认定为犯罪。
张冠李戴 发表于 2016-2-2 14:01:17
谁是主谋? 颇具意味的是,该案中的多数关键证人包括赵诚、王文颖、黄智友等,所作出的陈述、供述、证言在前期、后期均有所反复。变化前的这些陈述、供述、证言,均或多或少指向王文颖。但发生变化后的陈述、供述和证言,主要内容是,杨奔为该案背后的组织、指挥者。

比如,前期曾承认运作该项目的王文颖后期证言称,杨奔要他以科泰发公司代表人的身份与赵诚谈项目,并介绍他与赵诚相识;九鼎拍卖的黄智友是给杨奔打工的,所有的事都是杨奔一手安排的;肖某1000万元的借条,是事发后杨奔安排他写的,这1000万元是杨奔的利润。

时任中太公司副总经理黄清后期证言称,王文颖的公司也是杨奔说了算。其实,王文颖和杨奔是一种合作关系,杨奔提供项目信息和相关关系的协调,王文颖负责招商和谈判,最终还是杨奔拍板定夺。黄智友只是杨奔的“皮影子”。

黄智友的后期证言称,九鼎拍卖是自己的,但实际上公司幕后操作者是杨奔。杨奔聘请的司机也称,九鼎拍卖实际管理人是杨奔。甚至在湖北省孝感市检察院的指控中,杨奔也占据重要嫌疑位置。起诉书不但指出杨奔是初始收购科泰发公司的主导者,还指出五星公司的200万元是汇入到由杨奔指定的九鼎拍卖账户,同时,向五星公司作出虚假承诺的是“杨奔等人”,而不是判决书认定的“王文颖等人”。

在挪用《居间合同》共管账户资金时,起诉书称,杨奔让王文颖交出该共管账户的密钥,指派九鼎拍卖出纳对账目进行了核查,并再次将密钥交给了王文颖管理。这一情节在判决书中并无显示,判决书中的说法是,杨奔在得知共管账户中的款项被王文颖转走后,曾对该账户的账目进行过查询。

检察机关起诉书对杨奔的指控,以及证人后期针对杨奔的证言,法院均未支持。

该案审理法院、湖北省孝感市中级法院解释称,对上述陈述、供述和证言的变化,赵诚、王文颖等人均未作出合理解释,且其不仅自身前后矛盾,还与该案的 其他证据相矛盾。赵诚的陈述和黄智友等人的证言均过于笼统,没有指出杨奔组织、指挥的具体行为,且该结论多为其推断。王文颖与杨奔有刑事上的直接利害关 系,不排除其有推卸责任的可能,其变化后的供述可信度不高。

相关司法文书称,杨奔因其特殊身份,不排除其在促成《居间合同》签订过程中起了一定作用,但不能由此推定其是本案的组织、控制、指挥者。

2014年8月28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文颖犯合同诈骗罪,被判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案已一审生效。

据悉,上述陈述、供述和证言在王文颖被逮捕前后发生变化的情况,在武汉市中级法院作出王文颖案判决前就存在,但该院王文颖案判决书中采信的均为变化之前的陈述、供述和证言。

和武汉中级法院不同,在杨奔案中,检察机关采用了变化后的陈述、供述和证言,以此证明杨奔为该案的共同犯罪人,但这被孝感市中级法院认定为“依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