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工作:目前,国内外金融市场和舆论担忧中国经济增速下降,中国经济转型是否能够成功。 中国经济转型主要依靠科技成果的产业化。航天技术代表一个国家的科学技术水平,而航天技术的民用化转移决定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国际市场竞争力。目前,全球只有美国、中国和俄罗斯拥有载人航天技术。自1970年代开始,美国航空航天局(NASA)向国内民用产品制造企业转移航天技术,极大地促进了美国企业的技术升级和国际市场竞争力。 NASA设有专门机构挑选可以向国内民用产品制造企业转移的航天技术,然后,NASA在美国各州的特派员对各州企业进行排查,选择可以进行航天技术转移的企业。之后,NASA的科学家亲自到企业宣讲准备转移的航天技术,NASA再根据企业的需求进行二次开发,并且使用NASA的设备对企业应用航天技术制造的产品进行检验,以便提高市场对产品的信任度。 中国的航天技术不仅达到国际顶尖的水平,而且拥有全球独有的技术。2016年1月,中国航天科工集团公司与格力电器正式签约进行我国航天技术向民用产品转移的工作。目前,工信部等政府部门设有专门机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但是,这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对我国经济转型的推动力还没有达到最大化。 NASA航天技术转移的负责人是一位科学家,同时他又具有企业家的素质。后来,NASA的航天技术转移系统负责全美国的科技成果转化。目前,是否能够将科技成果顺利地向企业转移,关乎我国是否能够成功完成经济转型。政府部门主要负责制定政策,中央政府应该委任一位既是科学家有具有企业家素质的人专门主持全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
二、完善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条件。我在《恢复中国股市的基本功能》一文中,建议增加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条件。文章发表后,有网友提出我建议的约束条件过于严格,难以实施。 关于大股东和董监高减持股份的约束条件,我认为可以借鉴美国有关法律法规。在经历了1929年大股灾后,美国政府于1933年颁布了《144号条例》,详细规定了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超过5%的大股东、公司高管、董事等关联方以及从关联方获取限制性或有控制权的证券者向公众出售股票的减持行为。 《144号条例》列出上述人减持股份的五个条件。其中第二条规定:根据“美国标准”16款a(Section 16.a),上市公司关联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人、持股10%以上的大股东、公司董事、高管以及依据证券法R-405的司法解释认定为“关联方”,持有的非公开募集股注册登记后在公开市场出售时,必须永久性履行事先提出股票售出报表的义务。在公开市场出售前必须公布证券发行方的最新信息,编写定期财务报表,进行提前报备。 其中第三条规定:每3个月可以出售的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对于柜台交易的股票,包括在OTC场外市场交易的股票只能按1%的数额出售。其中第五条规定: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层、董事等每三个月的总交易额大于5万美元或交易量大于5000股,须向美国证交会(SEC)提交书面申请。 2016年1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监会公告[2016]1号)《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16 年1 月9 日起施行。鉴于目前大股东减持引发中国股市的担忧和震荡,借鉴美国的经验,我建议《规定》补充如下内容: 第一、规定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前,必须在公布的定期报告中预告减持详情,该定期报告发布三个月后,才能进行减持。 第二、规定大股东、董监高每年通过二级市场、大宗交易平台以及其他场外交易减持股份数额不能超过同类已发行股份的1%。 第三、规定大股东、董监高每年减持股份总交易额大于50万人民币或交易量大于5000股,须向证监会提交书面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