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业监管问题再显:将“私募拆分”业务从基金子公司转移至信托计划或保险资管计划运作的想象背后,所折射出的,仍然是各类牌照机构资管业务当下所面临的分业监管、规则不统一的制度问题。“因为证监会管不到信托,而银监也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通过信托计划复制这类模式才是可行的。”前述基金子公司中层人士表示,“从业务实质上看,信托计划和基金子公司的功能几乎是一样的,但又不遵循同样的监管标准。” 但也有互金人士指出,和以基金子公司进行收益权拆分类似,转而同信托公司、保险资管开展业务,也要面临相应的政策风险。“这个模式最开始的原因还是P2P归了银监,而基金子公司归证监,所以两者合作不容易被问责,因为现在混业监管还是各管各的。”一位国资系P2P平台负责人表示,“信托直接拆分是不允许的,如果用定向委托投信托,只要规模一大到被监管部门发现,到时又要面临叫停的风险。” “现在看是只有证监会注意到了这个问题,其他监管部门是否注意到互联网金融和传统机构的这种合作空间,还不清楚。”一位接近中证协的券商人士也表示,“但是未来几个监管部门协调、联动性会更强,所以这其中是否还有套利机会不好讲。此外,脱离以持牌资管产品为收益载体,而转型开发部分P2P所采用的“自动投标工具”,则也可能成为部分平台的选择之一,例如人人贷WE平台就采用了这一方式。 “自动投标是个创新工具,背后是平台审核、完成风控的债权,每一笔都是一一对应的,所以是合规的。”人人贷一位有关负责人介绍称。在业内人士看来,转型“自动投标”的优势在于既能保证平台方在资产筛选上的主动,且互金监管目前并未对该模式形成定论,实际监管动作也相对较少,可操作性更强。 “如果依托基金子公司和信托的产品,那么肯定要受到这些对口监管部门的约束,所以还不如绕开这些资产端,直接做债权转让和自动投标。”前述产品设计人士表示,然而,自动投标等模式距离政策约束的预期或已并不遥远——年前下发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二十五条已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替出借人行使决策。每一融资项目的出借决策均应当由出借人做出并确认。”这也意味着,等待着部分已开展“私募拆分”业务的平台的,是更大的不确定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