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池业务强调信息披露:在对资金池业务的规定中,《细则》从原来的3条“不准”增加为8条。其中增加了“资产管理计划不得在整个运作过程中未有合理估值的约定,且未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充分适当的信息披露”的表述。 此外,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未进行实际投资,仅以后期投资者的投资资金向前期投资者兑付投资本金和收益。资产管理计划所管计划发生不能按时收回投资本金和收益的,资管计划通过开放参与、退出或滚动发行的方式由后期投资者承担此类风险,但管理人进行充分信息披露及风险揭示的除外。资管计划禁止通过关联关系进行利益输送,或者以资管计划为非标资产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或回购承诺。 销售强调风险披露:《细则》对销售时的风险披露也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规定。在2015年3月份修订的“八条底线”规定中,监管要求当资管计划未有明确投资标的时,不得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分级资管计划除外。 但在新的《细则》中,资产管理计划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不得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并且不能夸张或片面宣传产品、投资经理的过往业绩等;要求完全充分披露产品风险。对于这一项的实施是要求投资者签订风险揭示书及资产管理合同。 除不得向非合格投资者销售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之外,《细则》同时严禁销售人员明知投资者不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或资产管理计划最低投资门槛,仍为其提供多人拼凑或短期借贷凑足最低投资资金等建议或便利。 此外,《细则》明确了在销售资管计划中,名称中不得含有“保本”字样。而此前,监管并未对此有过明确规定,仅要求资产管理合同及销售材料中不得包含保本保收益内涵的表述,如零风险、收益有保障、本金无忧。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也不得向投资者口头或通过微信、QQ、短信等方式承诺保本保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