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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者和自然人区别对待 华鑫信托鑫津6号兑付纠纷又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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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5-21 11:10

正文摘要:

产品到期后,华鑫信托只对自然投资人进行了兑付,而机构投资者没有获得相应权利,这是行业潜规则,还是违法了公平原则?华鑫信托和机构投资人各执一词。去年12月份华鑫信托被爆出旗下“华鑫信托-鑫津6号信托贷款集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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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开茉莉 发表于 2016-5-21 11:11:20
行业已有先例:事实上,早在去年,沸沸扬扬的华宸未来“淮南志高”项目便曾出现过自然人投资者比机构投资者先拿到本金的情况,其原因是资金筹措不足,自然人投资者的资金先得到兑付。

普益标准研究员钟鸿锐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和机构相比,自然人投资理念相对来说往往存在不理性的部分,不能对投资风险进行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在应对方面更容易采取非理性手段,使得事件扩大和发酵,对机构的声誉造成较大影响。”

不过,这种兑付方案实际上可能会产生一种“同受益权不同收益”的结果:如机构投资者要承担更多的投资风险;机构的投资资金往往来源于其发行的理财计划等途径,相对于自然人投资者,信托计划更长时间占用机构资金而未支付更多的资金占用成本,变相影响机构或其背后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利益。
花开茉莉 发表于 2016-5-21 11:10:50
纠纷集中在三个方面:周先生说,他们认为,信托项目出现风险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尽调失职,“融资方公司有大量负债,共同还款人嘉隆高科除银行贷款数十亿外,另涉及信托、基金以及P2P、有限合伙、私募股权等方式发售的涉众类理财产品约36.5亿元。公司财务问题堪忧。而信托产品推介书显示融资方总负债仅为24.3亿。”

周先生表示:“在后期,我们和产品的信托经理沟通时,他也承认没有每个月对融资方财务等方面进行深入的跟进与分析。尽调及投后管理的失职造成的项目风险信托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这不是刚性兑付的问题。虽然前期沟通时信托公司多次表示会刚性兑付。”

华鑫信托新闻发言人告诉记者,他们的指控没有道理。融资方出现问题是一个“黑天鹅”事件,“我们也没有想到实际控制人会突然被警方控制。担保方是国内第二大担保公司,他们出具了担保函,加之公司之前也进行了严格的尽调,公司的程序是合规的。”周先生的第二个指控是资方收款当月就向华鑫信托预付1000万元利息,该利息支付至信托保管账户立即被华鑫信托作为信托报酬划走,未向投资者分配。

他说按照《信托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未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未予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报酬。不过对于周先生的诉求,华鑫信托发言人说,在该产品的管理过程中,公司合法合规,理应获得业绩报酬,周先生的诉求并没有法律的依据。

最令周先生不认同的是,华鑫信托用信托监管账户资金向个人投资者进行兑付,信托监管账户为全体受益人共有,华鑫无权将共有资产向部分投资者兑付,这显然侵害其他投资人利益。据悉,今年3月16日和4月8日,华鑫信托分两批对于不同投资期限的个人投资者全部进行了兑付,计本金额1.64亿元及相应收益。兑付的价格是按本金加年化3%的收益,信托合同约定的18月期信托产品是9.8%的年化收益,24月期信托产品是10.5%的年化收益。

华鑫信托的新闻发言人告诉记者:“根据规定,信托公司不能拿自有资金进行赔付,只能寻找第三方的受益权转让方,目前我们找到的第三方只愿意接受个人投资者的受益权,由于机构投资人的金额比较大,他们并不愿意接受机构投资人的受益权。”

对华鑫信托的说话,周先生并不认同,他告诉记者:“因有确切证据显示,个人投资者的款项并不是从受让第三方收取,而是从信托专管账号支付。投资机构按信托合同规定权利查阅监管账户资料,华鑫信托拒不提供,信托资金的使用成了一个谜,我们认为很有可能是融资方己偿还了部分款项,只是被华鑫信托挪作偿付个人,而不是按信托合同进行同顺序兑付。”

至于延期多长,该新闻发言人表示,“不清楚,但我们会尽量寻求第三方的接盘者,希望河北融投方面能出现转机,我们也不希望将时间耗费在这些纠纷上。”对于这是否代表着信托公司打破了刚性兑付的询问,该新闻发言人表示:“不能这么讲,只有河北融投把这些担保列为不良,公司还没有找到解决办法,才能称得上打破了刚性兑付。”

上述公司新闻发言人也表示:“我们也算是受害者,河北融投出现了问题,我们也很无奈,我们也正在和河北融投等涉及的各方积极沟通,希望托管机构能优先照顾像我们这种涉及个人投资者的信托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