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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机构全面自查互联网金融业务 24日前必须完成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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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6-13 16:25

正文摘要:

6月12日晚间,记者独家获悉的一份“江苏证监局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开展业务自查整改的通知”(下称“通知”)表明,根据证监会有关监管要求,进一步规范江苏辖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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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KE真 发表于 2016-6-13 16:26:15
而互联网销售基金整治工作重点则分别是:基金管理公司与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合作。未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互联网机构,不得擅自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或者办理基金销售相关业务,并收取以基金交易(含开户)为基础的相关佣金。

互联网机构自行制作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或者基金宣传推介材料未报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加强对宣传推介材料制作和发放的控制,宣传推介材料应事先经基金管理人的督察长检查,出具合规意见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存在虚假、误导、遗漏,或者违规预测基金的投资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

基金销售机构以低于成本的费用销售基金,或者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礼品、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基金销售机构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或者将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应用于非公募基金销售业务。

互联网机构或者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违反规定,混同、比较货币市场基金与银行存款或其他产品的收益,或者以宣传理财账户或者服务平台等名义变相从事货币市场基金宣传。

互联网机构或者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未向投资者明确揭示基金销售服务主体、风险及产品名称等信息,或者以理财服务等名义代替基金产品名称。

“通知”强调,上述所称“基金”均对公募基金,对于私募基金,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律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也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