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同业户非稳赚不赔:在谈妥利益分配后,吴某安排王某,配合票据中介熊某利用该行名义先后在吉安农村商业银行、民生银行盘锦分行、中信银行(6.220, -0.01, -0.16%)上海分行营业部、招商银行杭州分行营业部和兴业银行临汾分行开立同业账户。据熊某供述,在兴业银行临汾分行账户开好后,由王某去临汾领取了网银账号、密码以及两个U盾,并交给熊某的侄子。此后的票据业务贴现操作中,该行的同业户一直由熊某等人实际控制。 在实际操作中,并非像熊某想的那样稳赚不赔。第一个月并没有利润,熊某从自己个人账户中取钱出来,分别给了吴某和王某20万和30万。再后来,因为银行贴现利率提高,熊某等人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亏损了一千多万,但承诺的好处又不能不给,熊某再次从自己的账户取出现金,分别给王某和吴某30万和10万。此后,因熊某垫资困难而合作停止。 实际上,熊某等人并未给村镇银行支付所谓的承包费。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出具的同业账户收入情况说明,证实从2014年9月1日至案发,吴某、王某开立同业账户从事票据业务,从未向银行上缴过任何收入。吴某等人事发是因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的母公司江阴市农村商业银行报案。 2016年7月18日,宣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吴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违法所得人民币4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王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6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