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八份监管文件分别是银监发4、5、6、7号文,以及银监办发43号、45号、46号和53号文。 [2]来源于银监会官网要闻导读:《银监会加大监管处罚力度》,网址: http://www.cbrc.gov.cn/chinese/h ... CA1B85335C7017.html [3]1月份披露的一部分罚单是2016年12月作出的处罚,本文的统计中不包括这类罚单。 [4]同一罚单中涉及多个案由的,每个案由都统计一次。 [5]广东银监局作出的处罚中,有8张针对个人的罚单,从披露信息中无法得知受处罚人员的隶属机构,故未纳入图表统计数据。 [6]具体参见银监会官网上公布的处罚信息表:漳银监罚决字[2017]1号、2号、4号及6号。 [7]此处的统计仅限本年度已经作出处罚的监管机构。 [8]关于为何不按照案由进行金额统计:本次统计的罚单中存在一些合并处罚的情况,对于这种罚单而言,无法从罚单信息上看到针对每个案由的罚款金额,故无法按照案由分类对处罚金额做精确统计。 [9]《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章的规定,健全并严格执行相应的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操作规程。 第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时,应保证信贷资产(含贷款和票据融资)是确定的、可转让的,以合法有效地进行转让或投资。” [10]《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真实性原则,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转出方不得安排任何显性或隐性的回购条款;转让双方不得采取签订回购协议、即期买断加远期回购等方式规避监管。 [11]《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商业银行不得为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或股权性资产融资提供任何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担保或回购承诺。 |
5. 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兜底性处罚 审慎经营,虽然《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将其定义为“规则”,但从其字面含义来看,更像是一种原则性的规定,比规则更为抽象。凡是过于冒进、不够严谨的业务模式、操作模式、内控管理都会被纳入这个范畴。例如贷款“三查”不严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都可以被认为是“违反审慎经营”,各监管机构在这些罚单中也都把第四十六条第五款列在了“处罚依据”一栏。笔者在前文中统计的“违反审慎经营”的52张罚单中,已经剔除了这些可以归属到具体业务或操作的违法违规行为,主要统计的是由于内控不健全、管理不到位等原因而被认定为“违反审慎经营”的罚单。 对于监管机构来说,“审慎经营”实际是一个兜底性的处罚,在没有违反具体规则的情况下,何种程度会被认定为“不审慎”,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监管的自由裁量。而在目前强监管的背景下,可能有更多的冒进行为会被纳入这个处罚事由。刚刚下发的5号文中提及的各类“市场乱象”,也许可以被视为监管目前给“违反审慎经营”添加的一个详细脚注。 结语: 银监系统本年度披露的470张罚单,数量之多,金额之巨,案由之广都达到了近几年的峰值。通过全文各个维度的分析可见,从“面”上来看,信贷业务、票据业务依然是监管的重点领域,在关注业务的同时,监管也没有放松对违规销售、违规收费、违规保管客户资料和未按规定进行信息上报、披露这些违规操作行为的查处;而虚构贸易背景骗取承兑汇票,以及信贷资产流转、信贷资金参与房地产过程中的违规行为则是各地监管都密切关注的具体“点”。而从具体的处罚力度来看,银监会以及上海、浙江、江苏等发达地区的监管机构都比较大。 从罚单的大量披露可见,监管者在加强力度的同时,也有意通过及时而全面的信息披露来营造更为透明的监管氛围。文中的罚单以第一季度为主,而随着三月底四月初这一轮监管文件的下发,监管对市场具体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可能会进一步加强,后续也许会出现更密集的罚单。在以文件进行规范之外,监管通过公开行政处罚来“立规矩”,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操作进行具体引导,比规则不明的猫鼠游戏更利于市场的健康运行。对于金融机构来说,在研读各类监管文件的同时,时时关注监管的处罚情况,结合具体罚单把握监管在实操中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及惩处,更有利于做到全方位的、精细化的风险管控,实现依法合规稳健经营。 |
4. 信贷资金违规参与房地产业务——再现“穿透式监管” 在目前的经济大环境下,监管机构对信贷资金参与房地产业务的态度非常谨慎,各监管机关联合并各自下发了各类限制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文件。银监会在最近刚下发的“八道金牌”中,又一次要求各机构对信贷资金是否参与房地产炒作进行自查,并列举了违规炒作的各种表现形式。本次统计的罚单中,单从案由来看,对信贷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领域的处罚就达到了18例,基本都是对违规发放房地产贷款的处罚。比较特殊且有警示意义的是上海银监局“新鲜出炉”的一张罚单(沪银监罚决字〔2017〕16号),针对招商银行“以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发放信托贷款为通道,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放款,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进行了处罚,而且开出了高达420万的处罚金额。这是监管对拿地资金进行“穿透式处理”的典型体现。 |
2. 违规流转信贷资产——银监会重拳出击 信贷资产流转对存量资产的盘活意义重大,近几年来各机构都热衷于通过各种方式对不良资产进行出表,新的模式层出不穷,“钻空子”、“打擦边球”甚至直接违规的行为渐露端倪。监管机构在鼓励的信贷资产流转的同时,也开始查处相关违规行为。本次统计中,针对违规流转信贷资产的罚单有20单,数量虽然不算多,但值得注意的是其中15单都是由银监会作出。本次银监会对机构开具的罚单中,除了有一部分是针对信达几家分公司“管理不尽职导致风险发生”的处罚之外,其余所有罚单都涉及信贷资产流转。银监会的罚决对各地银监局和分局的监管具有指导意义,可见对资产违规流转的查处在今后可能是监管的一个重点。 (1)批量转让个人不良贷款 根据《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批量转让是指金融企业对一定规模的不良资产(10户/项以上)进行组包,定向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而该办法同时规定个人贷款不得批量转让(包括房贷、车贷、消费贷等各类向个人发放的贷款)。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和交通银行在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资产转让业务中即触及了这条“红线”,故而交易双方都收到了银监会开具的罚单。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银监会4月25日下发的《发关于公布七省市地方资产管理公司(AMC)名单的通知》,已经将批量转让的标准修订为“3户及以上”。监管意图是通过降低门槛以加速不良资产的清理,但对于按规定不能批量转让的信贷资产类型,如个人贷款、在借款合同或担保合同中有限制转让条款的资产等,其所受限制反而更大,金融机构在不良资产处置的过程中需格外谨慎。 (2)违规转让非不良贷款 “违规转让非不良贷款”的处罚名目比较生僻,单从案由来看比较难识别是对何种违规行为的处罚。从银监会列示的处罚依据来看,依据的是《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9],条款内容中并未具体提到何种行为算“违规转让非不良贷款”,而是对信贷资产转让行为的合规性与所转让信贷资产性质的合规性做了原则性的要求。银监会是根据条文的立法意旨对违规转让非不良贷款的行为进行处罚,在此条款内自由裁量的尺度较大。从这个处罚依据看来,各类以修饰报表、隐匿不良为目的而进行的资产流转,都有可能被监管归为违反这两条规定的违规行为加以处罚。与个人贷款批量转让的罚单一样,银监会同时处罚了违规转让非不良贷款的交易双方: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渤海银行以及浦发银行的相关分公司。 (3)其他违规流转行为 除在银监会对恒丰银行和华夏银行开出的罚单中,提到了较为具体的几种违规流转信贷资产的模式:非真实转让信贷资产、利用委托清收、远期回购模式隐匿不良资产以及非洁净转让非标资产,这几种模式在业内也较为常见,而且有具体的条文直指以上违规模式:《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第四条明确禁止资产的非真实转移[10];而《银监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八条也直接对非标资产的洁净转让做作了要求[11]。 |
5. 处罚依据 监管机构作出处罚的依据主要是各类业务的管理办法、操作规则和业务指引,例如《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等。但纵观所有的处罚依据,最亮眼、最高频的莫过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而该法规出现最多的则是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总共470张罚单中,有253张提及了这条规定,而且基本都是援引第五款审慎经营。关于审慎经营的进一步论述,请参见下文对案由的具体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