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监管:“我们始终觉得,如果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能够稳定下去,并且扩大范围,对于地方政府增强土地供给能力,强化土地调控能力,是有很大帮助的,毕竟有了一个可以稳定使用的融资工具。”前述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中心人士称。 记者了解到,按照试点工作的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确需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由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同时,按照目前的土地储备专项贷款设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为了强化监管,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联合下发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这份文件中明确规定,地方各级政府不得以土地储备名义为非土地储备机构举借政府债务,不得通过地方政府债券以外的任何方式举借土地储备债务,不得以储备土地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 “财政部派驻地方的专员办,将会介入对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发行、使用、偿还等各环节的监管,一旦发现违规行为,会有非常严格的惩处措施,给工具的同时,必须强化监管。”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 记者了解到,对于违规行为的处罚则可能包括财政部可以暂停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资格。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除此之外,财政部还要求,地方各级土地储备机构应当加强储备土地的动态监管和日常统计,及时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相关信息,获得相应电子监管号,反映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运行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