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开户、限制交易。此次诚信监管扩围的一大特点是突出了对投资者的约束。2015年以来,证监会逐步实现稽查执法常态化,查处了大批市场操纵、内幕交易、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在监管层看来,股市异常波动暴露出我们的市场存在“不成熟的交易者,不 完备的交易制度,不完善的市场体系,不适应的监管制度”等问题,而这与市场参与主体的诚信水平不高, 诚信制度机制不健全不完备,诚信约束的力度不够、效果不强等密切相关。 为此,证监会针对“不成熟的交易者”、“不完备的交易制度”,通过修改诚信办法,将交易者、投资者纳入诚 信档案,并建立对严重破坏市场诚信秩序者限制开立证券期 货账户等诚信监管制度;针对不完善的市场体系,将证券期货传播媒介机构、人员,以及债券违约事实信息等,纳入诚信档案和诚信监管范畴;针对不完善的监管制度,通过实现部际诚信信息共享、失信联合惩戒、守信联合 激励,健全监管协作机制,加强市场监管,防范市场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此次《办法》修改过程中还着重强化了市场交易活动中的诚信约束。首先,从开户环节设立“禁入”限制,要求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在开立证券账户时、证券公司在受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委托为客户开立证券账户时、期货公司在为客户开立期货账户时,应当查阅投资者、客户的诚信档案,“发现有法定的禁止参与证券期货市场活动情形的,不得为其开立相关账户”。 换言之,如果投资者存在禁止情形,将被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拒绝开户。 所谓禁止情形,主要包括4类,即“因证券期货犯罪被判处刑罚,因欺诈发行、操纵市场、 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以及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被行政处罚,被市场禁入”;“因非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被移送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因非法开设证券期货交易场所或非法组织证券期货交易被地方政府行政处罚或采取清理整顿措施”, 以及“到期未执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行政处罚”等。 其次,在信用类业务方面,明确证券公司在办理客户股票质押式回购、约定式购回、融资融券业务申请时,证券金融公司在开展转融通业务时,可以查阅客户、证券公司的诚信档案,并根据申请人的诚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办理,或确定和调整授信额度。 第三,要求发行人、上市公司、挂牌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服务机构等在聘任高管人员 及从业人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受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等市场活动中,应当查询相关对方的诚信档案,并将其诚信状况作为是否予以聘任、接受委托、确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证监会目前已将《办法》全文在官网公示,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7年12月31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高莉表示,证监会将根据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情况,认真研究各方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办法》后尽快发布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