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关于信披改革,刘姝威提出了什么问题? 她认为,关于广东证监局发布〔2019〕6号《警示函》,有两个原则问题必须有明确答案:第一、公司董事高管是否有义务向股东大会报告业绩预期?第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条和第四十五条的是向股东大会上报告公司业绩预期的董事高管,还是擅自向媒体发布股东大会内容的股东?证监局应该处罚谁? 湖南一位上市公司董秘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单纯从现有的信披规定来看,董明珠的确提前预告了公司业绩,但是,当时股市已休市,格力电器当晚就发布了公告。此举并没有对任何利益相关方带来伤害,也没有谁能够从这一信息中获利。 同时,也有不少公司重视股东大会作为与股东及媒体交流的机会,在会议中专设交流环节。券商、私募、基金等机构的经理们也颇为珍视股东大会上与公司董监高当面交流的机会,希望以此获得更多的信息。 在多家公司的年度股东大会上,《中国经济周刊》记者曾看到,确有一些上市公司董事长在信息交流时一般都会提出,所说内容纯属交流,不是公开信息。也有不少公司的高管干脆三缄其口。 如果上市公司董监高仅可在股东大会上与股东在已充分披露信息的信息范围内交流,这样交流的必要性及意义是什么? 事实上,在股东大会时,一般的做法是公司要求参会股东与相关列席人员签订保密协议,不得透露会议期间所交流的公司信息。刘姝威在公开信中也提出,证监局应该处罚公司董事高管还是参会股东的质疑。 除了刘姝威提到的这两个问题,信息披露还有哪些问题必须解决? 上述董秘对记者表示,“信披制度确实要改革了,很多时候,我们也不知道哪些事情能说,哪些事情不能说。” 我国2017年证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将“证券交易”一章中的“持续信息披露”一节扩充为专章规定,扩大了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增加信息披露的内容,明确信息披露的方式,强调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等。 申万宏源证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杨成长认为,在注册制下,首先要补充简明信息披露指引、前瞻性财务信息披露指引、财务和非财务匹配性指引、业务技术披露指引、退市公司专项信息披露机制等相关细则。 |
2 然而,微妙的是,刘姝威为何选择这一时点出手?在公开信结尾处,刘姝威称:“实施注册制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里程碑。注册制顺利实施的基础是严格监管证券市场,严格执法。” 注册制,是指证券发行申请人依法将与证券发行有关的一切信息和资料公开,制成法律文件,送交主管机构审查,主管机构只负责审查发行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和资料是否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从全球多个实施注册制的成熟市场来看,注册制的核心是信息披露。从此,监管层不再做IPO审核,不再做价值判断,也就不再被动地为上市公司IPO质量背书,由此从制度上终结“政策市”,也根绝了审核制下的寻租链条。 1月30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指出,为做好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工作,将在五个方面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其中排名第二的便是“进一步强化信息披露监管”。 在注册制即将呱呱坠地之际,刘姝威公开信瞄准的恰恰是注册制的核心问题,或将让董明珠涉信披案成为推动我国证券市场信披制度改革的焦点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