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宝”增值服务套餐失卡业务细则 一、 功能简述 成功开通“短信宝”增值服务套餐A(以下简称“短信宝”)的中信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即享受“失卡保障”。在失卡保障险生效期间,成功开通“短信宝”的信用卡遗失、被盗窃、被抢劫后,持卡人向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办妥信用卡挂失手续前四十八小时内,持卡人在一定范围内无须承担挂失前48小时内的信用卡被盗用损失。 二、 保障对象 成功开通“短信宝”的中信银行信用卡。 三、 保障期间 自持卡人成功开通“短信宝”的次日零时起,至成功注销“短信宝”之时止。 四、 保障金额 不高于成功开通“短信宝”信用卡的信用额度,普卡最高赔偿限额为RMB5,000元,金卡最高赔偿限额为RMB20,000元,白金卡最高赔偿限额为RMB50,000元。(所赔偿限额只包括固定信用额度和临时信用额,超限额及自有存款部分除外)。 五、 保障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成功开通“短信宝”信用卡遗失、被盗窃、被抢劫后,持卡人向信用卡中心办妥信用卡挂失手续前四十八小时内,由于被他人通过特约单位销售终端(POS)消费造成被保险信用卡内的货币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单列明的保险金额内负责赔偿。 六、 出险索赔流程及资料收集 (一)索赔流程 第一步:挂失流程 持卡人发现信用卡遗失或被盗、被抢劫; 持卡人第一时间致电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客服热线(4008895558)正式挂失、缴纳挂失手续费;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查核是否有被盗刷交易(如发现盗用)。 第二步:受理流程 持卡人填写《中信银行信用卡失卡保障申请表》; 持卡人在挂失45天内提交完整的索赔资料快递至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指定地址; 中信银行信用卡卡中心收到索赔资料后连同中信银行信用卡卡中心提供资料一起快递至保险公司; 在收到完成索赔资料后的30日内(以邮戳为准),保险公司告知持卡人处理方案并通过电邮方式知会中信银行信用卡卡中心。 (二)索赔资料的收集 填写完整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失卡保障申请表》; 挂失证明; 出险/索赔通知书; 赔款收据; 公安机关报案回执(持卡人向警方报案取得报案回执并加盖公安机关公章;报案材料中须注明被盗用事件和所遭受损失;所遭受损失在2000元人民币以下可不提供)及一个月未破案证明(仅限于入室盗窃或抢劫原因所导致); 银行提供的账表记录(只能提供已出账单,账单中含有发生盗用消费的消费记录及商户信息等); 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权益转让书; 中信银行或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材料(如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协助提供的商户签购单等)。 七、 信用卡账务处理 为了避免客户被盗用交易产生相关费用,建议客户先按照账单信息偿还被盗交易款项。 补偿金以被盗用交易的入账货币形式补偿给持卡人,补偿金将直接补回被盗用的信用卡内;理赔后,对赔偿中已计算积分的交易作积分扣减。 如持卡人在申请失卡保障理赔的过程中有任何欺诈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行有权依照相关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中止或终止其信用卡账户或者取消其用卡资格;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本行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向司法机关举报)的权利。 持卡人通过公安机关追回的或其他渠道获得的财物赔偿,持卡人有义务及时通知本行,如存在刻意隐瞒的行为,本行保留取消其赔偿资格及依法追偿的权利。 八、 特别说明 (一)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通过自动柜员机(ATM)、银行柜台、互联网络和通信网络进行的盗用; 由伪造、变造的信用卡通过被保险信用卡账号盗用; 银行计算机系统故障或遭黑客、病毒袭击; 被保险人未于卡片背面签名; 被保险人知晓或理应知晓卡片丢失、被窃后未立即挂失的; 被保险人出租、转借信用卡或其账户; 被保险人存在欺诈行为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除保险公司追索相关费用外,同时,银行保留停止其卡片使用和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的权利; 被保险人的信用卡被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用;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需输入密码进行验证而发生的失卡; 利息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罚息、罚金、信用卡年费、会员费、补发新卡费、对账单查询工本费等以及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或费用; 依法应由发卡行、受理行承担的相关损失; 因制卡、读卡、验卡设备原因造成的损失; 诉讼费用、事故处理费用及其它费用; 任何形式的信用卡附加功能的损失; 当投保的信用卡在有效期内办理销户后,或因违反信用卡章程被发卡银行停用、冻结账户期间,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 我行有权不时修改本业务细则或者取消本失卡保障功能,并以公告等方式通知客户,并保留对本业务细则的最终解释权。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 二〇一〇年三月 |
“短信宝”增值服务套餐功能及细则 一、“短信宝”增值服务套餐介绍 “短信宝”是中信银行为提高中信信用卡持卡人用卡安全性而推出的增值服务套餐,属于有偿服务,其内容包括:为持卡人营造安全用卡环境,解决刷卡安全后顾之忧的挂失前48小时失卡保障;让持卡人及时了解信用卡动态,最大程度避免信用卡误刷、盗刷可能性的0起点短信提醒服务以及国内首创的包含消费明细的彩信账单服务。 (一) 挂失前48小时失卡保障 挂失前48小时失卡保障,即在失卡保障险生效期间,持卡人在一定范围内无须承担挂失前48小时内的信用卡被盗用损失。持卡人丢失信用卡并向信用卡中心挂失后,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赔付持卡人信用卡挂失前48小时内所发生的被盗刷的资金损失,赔付最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信用卡的信用额度及保险金额。保险金额是保险公司在一个保险年度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其中,白金卡最高不超过50000元人民币,金卡最高不超过20000元人民币,普卡最高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该服务仅限短信宝套餐A签约客户享有。 本保障所指盗刷为通过商户交易终端(POS机)刷卡并签字方可完成的交易,不包括通过自动柜员机(ATM)、银行柜台、互联网络、通信网络进行的盗用及所有凭密码交易的盗用。 持卡人办理“短信宝”服务,即视为签约持卡人同意中信银行作为投保人,使用持卡人的必要个人信息,为持卡人(作为被保险人)向相关保险公司投保失卡保障保险。 (二)0起点交易短信提醒服务 0起点交易短信提醒服务是中信银行通过手机短信向签约持卡人提供消费、取现交易、还款入账交易短信提醒的银行增值服务项目,该服务没有最低交易金额的限制。 (三)彩信账单服务 彩信账单服务是中信银行通过手机彩信为签约持卡人提供每月彩信账单的服务,彩信账单中列明本账单月持卡人的消费明细,该服务目前仅支持移动手机用户。 二、开通方式 中信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可通过中信银行信用卡服务热线400-889-5558申请开通、注销“短信宝”服务。 三、收费标准及收费规则 “短信宝”增值服务套餐费用按卡计收,即若一人多张主卡同时开通,或主卡、附属卡同时开通,或多张附属卡同时开通“短信宝”服务,则每张主卡(附属卡)均需按照上述收费标准分别收费,附属卡收费计入主卡账户。 “短信宝”增值服务套餐最短开通单位为一个季度,收费标准详见下表,相关费用统一于申请开通后一日扣款,扣款成功后次日凌晨相关权益及服务生效,扣款记入当期信用卡对账单,由持卡人在账单显示的还款期内正常还款;服务期满前如持卡人未办理退订,该服务将自动续订。服务使用期间,如果持卡人退订,已收取的服务费不做退还。 “短信宝”增值服务套餐 增值服务内容 收费标准 挂失前48小时失卡保障 0起点交易短信提醒服务 彩信账单服务 套餐A √ √ √ 12元/三个月 48元/年 套餐B √ √ 9元/三个月 36元/年 持卡人在开通该服务时请准确填写并仔细核对手机号码,因填写手机号码有误造成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四、适用范围 中信银行信用卡持卡人均可申请开通、修改和注销信用卡“短信宝”服务。 五、其他 短信仅作为对相关交易的提醒,不用于证明相关交易是否真实发生,交易的详情应以对账单的记载为准。 因持卡人的手机功能、手机运营商网络等问题而导致持卡人未能收到或未能及时收到交易短信提醒及彩信账单的责任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中信银行可以在事先公告通知持卡人后,修改本服务规则,调整服务项目和内容,或调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中信银行保留对本服务规则的最终解释权。 六、48小时挂失前失卡保障理赔指引 (一)理赔流程图 (二)理赔所需资料 填写完整的《中信银行信用卡失卡保障申请表》; 挂失证明; 出险/索赔通知书; 赔款收据; 公安机关报案回执(持卡人向警方报案取得报案回执并加盖公安机关公章;报案材料中须注明被盗用事件和所遭受损失;所遭受损失在2000元人民币以下可不提供)及一个月未破案证明(仅限于入室盗窃或抢劫原因所导致); 银行提供的账表记录(只能提供已出账单,账单中含有发生盗用消费的消费记录及商户信息等); 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户口簿复印件; 权益转让书; 中信银行或保险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材料(如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协助提供的商户签购单等)。 (三)免责说明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2) 通过自动柜员机(ATM)、银行柜台、互联网络和通信网络进行的盗用; (3) 由伪造、变造的信用卡通过被保险信用卡账号盗用; (4) 银行计算机系统故障或遭黑客、病毒袭击; (5) 被保险人未于卡片背面签名; (6) 被保险人知晓或理应知晓卡片丢失、被窃后未立即挂失的; (7) 被保险人出租、转借信用卡或其账户; (8) 被保险人存在欺诈行为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除保险公司追索相关费用外,同时,银行保留停止其卡片使用和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的权利; (9) 被保险人的信用卡被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用; (10)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11) 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12) 需输入密码进行验证而发生的失卡; (13) 利息以及透支利息、手续费、滞纳金、超限费、罚息、罚金、信用卡年费、会员费、补发新卡费、对账单查询工本费等以及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或费用; (14) 依法应由发卡行、受理行承担的相关损失; (15) 因制卡、读卡、验卡设备原因造成的损失; (16) 诉讼费用、事故处理费用及其它费用; (17) 任何形式的信用卡附加功能的损失; (18) 当投保的信用卡在有效期内办理销户后,或因违反信用卡章程被发卡银行停用、冻结账户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持卡人在申请失卡保障理赔的过程中有任何欺诈或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行有权依照相关信用卡章程和领用合约,中止或终止其信用卡账户或者取消其用卡资格;构成违法犯罪行为的,本行保留采取进一步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向司法机关举报)的权利。 持卡人通过公安机关追回的或其他渠道获得的财物赔偿,持卡人有义务及时通知本行,如存在刻意隐瞒的行为,本行保留取消其赔偿资格及依法追偿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