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税费制度流变 在改革开放前,中国的汽车产业从零起步,在那个“一穷二白”的年代里,汽车被当作“非生活必需品”或“高档品”来予以征税,考虑的更多的是收入分配问题。这也奠定了此后我国汽车税费制度的基调。当时的税种主要由货物税、工商税及车船使用牌照税等组成。如1958年时,汽车被归类为奢侈品、高档品,征收80%-120%的额外货物税。 改革开放后,汽车经济开始迅速发展,汽车业迎来了一次大发展。但受时局影响,倒买倒卖现象十分严重。为此于1989年2月时,对小轿车征收了一道特别消费税,按进口、国产轿车分别征收最高4万元/台,最低0.5万元/台的定额税率。这一特别消费税在1990年下调,最终在1991年时取消。这一时期,汽车税费制度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设定征收的,简单而直接,并过度侧重购买过程中的税收控制。 直到上世纪90年代,汽车年产量突破100万辆,汽车工业也被“十四大”定义为我国支柱产业,汽车工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重要。此时,汽车税费制度进入到了发展变化期,税费设置逐步健全,税费种类逐渐增多。1994年税制改革,增值税取代了原产品税。 2001年,车辆购置税取代了车辆购置附加费。2009年燃油税出台,取消了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航道养护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等六项收费。同年2月,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购置税下调,受此利好影响,当年3月中国汽车月销量跃升为全球第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