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保险意外险拒赔意外伤害 被指霸王条款 据中国经济网10月10日报道,2011年5月,支女士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了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团体人身意外保险。一个月后,支女士公差途中发生意外交通事故,事故造成支女士颈2椎体骨折、寰枢关节半脱位等,经中国人民武装警察总队医院鉴定,支女士为7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支女士向太平洋南昌支公司索赔,遭到拒赔。太平洋南昌支公司表示支女士情况不符合其保险合同中所定的伤残程度。对此,记者致电太保,其理赔员仍以同样理由表示拒赔。 支女士对中国经济网记者表示,签订合同前,太平洋南昌支公司并未对其说明保险赔付范围,她认为太平洋南昌支公司构成销售误导。 根据双方所签保险合同,七级伤残为手指缺失或机能丧失,的确不符合支女士的情况。但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只有载身体部分缺失或机能丧失、以及完全丧失自理能力这两种情况下才能获得赔付,也就是说,对于多数意外造成的身体损伤,太平洋保险皆可以此为由拒赔,涉嫌霸王条款。 对此,著名公益诉讼人“中国小蚂蚁”唐伟向支女士伸出援手,愿为支军女士提供法律帮助,并帮助解读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的“霸王条款”。 他认为,太平洋保险公司将赔付范围与医疗机构认定的伤残等级完全割裂开来,侵害了被保险人的正当合法权益,同时在客户投保前未如实告知,此举已构成销售误导。 快递弄丢18万元名包保险拒赔 投保很简单理赔很复杂 随着网络时代的飞速发展,快递越来越成为现代人生活不可或缺的元素。然而,快递丢失包裹的事件时有发生,为了保障自己被快递物品的安全,很多人选择了购买保险。然而,买了保险也并不意味着就一定安全。日前,一则“快递弄丢18万元名包,保险公司拒赔”的新闻引起了网民的热议。 市民王小姐称,没想到,保价之后仍然可能面临包裹丢失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为什么可以根据我的声明价值收取费用,却不能根据我的声明价值赔偿呢?” 一快递公司人士称,目前有快递公司保价,也有与保险公司进行合作,销售相应的保价保险。无论是保价还是保险,都是由客户支付声明价值一定比例的费用。保价时,不需提供任何价值证明。一旦需要理赔,保险公司会要求客户出示价值证明。 律师认为,根据《邮政法》规定,快递公司单方面要求寄件人出具发票,证明物品购买价格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徐培称,要看保价条款是否约定要寄件人出示证明材料。徐培认为,快递和寄件人之间存在运输合同关系,如果他们之间拥有附属的保价合同,那么快递公司用保险来转移自身的责任时,对消费者有告知义务。 当然,如果寄件人进行了保价,只要能出示相应的证明材料,快递公司、保险公司大多能够赔偿。如果寄件人没有保价,那么能获得的赔偿将非常有限。不同公司有不同的赔偿标准,一般来说,是赔偿邮寄费用的3~9倍。 |
铁路强制险退出舞台 鲜为人知被“保险”61年 对广大消费者来说今年保险界还发生了一件大事儿,2012年11月9日,国务院第628号令正式废止了《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同时删除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措施从201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乘客不再被强制收取票价2%的“人身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 “坐了三十多年火车,今天第一次听说票价里还有2%的保险费。”刚乘坐高铁从深圳返回郑州的邓先生从上衣口袋拿出车票告诉记者,票面并没有提及车票含保险的内容,买票时售票员也未主动告知强制险事项。 大河报记者在郑州火车站附近随机采访了10位出站乘客,其中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学生和年纪偏大的市民,没有一位表示了解火车票中已含有保险。 据了解,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由政务院财经委于1951年4月24日颁布,同年6月24日实施,对铁路强制险进行相关规定,至2012年已经实施了61年。 据大河报12月3日报道,记者观察到,无论是旧版“红票”还是新版“蓝票”,票面背后的《铁路旅客乘车须知》中,仅涉及退票、行李拖带、检票时间的说明。铁路险介绍“隐形”,成为该强制险实行长达61年却鲜为人知的主因。 据了解,目前多家商业保险公司正在设计铁路险,未来,乘客购买火车票时,可根据需求自由选择是否购买保险。 |
双十一网购潮蹿红网购退运险 “5毛险”悄然“变脸” 跟大家的钱袋子息息相关的险种还有最近爆红的网购退运险,网友戏称“5毛险”。面世两年一直不温不火的退货运费险因今年“双十一”迅速蹿红,当天投保量突破3000万笔。不过,在退运险低调走红的同时,消费者也发现了这样一个问题:原本“质优价廉”的“5毛险”变脸了。不仅如此,一旦消费者的出险率超过30%还将被保险公司拒保。 退货运费险是一家保险公司和淘宝合作于2010年11月推出的一款新险种,限于淘宝网上支持“7天无理由退换货”的商品,买家或卖家支付小额保费,发生退货则由保险公司赔付退货产生的运费,保费按照卖家前3个月的退货率确定。一般情况下,买家支付0.5元或0.8元,即可享受10元或12元的退货运费赔款,赔付额最高达25元,被称为“5毛险”。 据沈阳日报11月30日报道,最近,退运险保费费率悄然进行了调整,“5毛险”已不再是几毛钱那么简单,而是随着消费者退货次数的增加,买家退货次数越多保费越高。 买家的保费根据买家以前历史理赔记录由电脑自动生成。具体步骤是,以买家过去三个月消费和退货数据为精算标准,保险公司根据单个买家的出险率(理赔成功次数/投保成功次数)分多等级调整保费。而针对部分超过承保标准的买家则暂停提供退运险服务。 专业人士还提出了这样的看法。“退货与否的控制权在买家,如果买家预计可能会产生退货,就肯定会购买退运险,如果预计不会退货就不会投保。这让保险出险理赔的‘不确定性’变成了‘必然性’,虽然这个产品的初衷很好,但在设计上存在一定问题,仍有调整空间。”在沈城一家大型保险公司从事产品研究的张女士这样评价。 |
“带病投保”一直被众多保险公司列入“免责条款”。也是一向为投保人大为诟病的霸王条款之一。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据此就拥有了尚方宝剑,一旦错过解除合同的法定期限,保险合同将继续有效,“免责”不再是护身符。 据南方日报11月29日报道,2011年1月7日,吴六英为自己的丈夫杜树怀在某中资寿险自贡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一份万能险,保险期间为终身,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费4000元。同时,吴六英还附加购买了一年期短险:无忧意外,基本保额3万元,及无忧医疗A,基本保额1万元。 2011年5月,四川自贡市居民吴六英的丈夫因摔倒重伤并激发暗藏的肺癌,于当年7月去世。2011年7月29日,吴六英和两个女儿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理赔申请材料,要求赔付。 不过,事情并非吴六英想象中顺利。保险公司认为杜树怀投保前“带病”而在投保时未书面告知。2011年8月18日,保险公司解除了保险合同,并通知吴六英不予退还保费。 为拿到合理赔偿,吴六英数度与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最终在二审中胜诉。最终,法院裁定,保险公司支付上诉人身故保险金10万元和医疗保险金2737.15元。至于违约损害赔偿金1000元的诉求,法院未予支持。 |
保险公司的强势姿态当然不止限于车险领域。相信有很多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去银行存钱却不小心被“买”了保险,“存单”变“保单”的例子屡见不鲜。 据11月29日扬子晚报报道,有律师对此提出,存钱却“买”了保险,违反投保程序投保人可索保费。 朱女士:我母亲是江心洲农民,之前我母亲都是将钱存到农行一年定期账户,每年到期转存。最近,家里急需用钱,直到这时我才知道,母亲一年前并未将钱存进银行,而是买了泰康人寿(微博)的理财产品。我母亲是文盲,平时连字也不认识,按她所述:当时有个小伙子在银行,说存他那里可以获得比银行高的利息,她就存了,买了保单后也从没有人跟她联系过。现在我去银行理论,银行不肯认账,不知此事该如何处理? 律师:根据《保险法》的配套规章之一的《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即为投资连结保险、万能保险、分红保险等)的,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应当包含投保人确认栏,并由投保人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如您所说,您母亲是文盲,故不可能抄录该语句,所以该保单的形成本身就不符合规定。另外,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对新型产品投保人的回访应当在犹豫期内完成,并进行详细记录。据您所述,您母亲购买保单后也未接到任何回访。所以您可以直接前往泰康人寿要求退还保费,如若不成则可前往保监会投诉。 |
保险公司似乎特别擅长玩文字游戏,投保人对此倍感压力。关于车险理赔被拒的例子还有北京晨报11月14日报道的一件新鲜事儿。 因老鼠钻进汽车发动机舱,导致发动机严重损坏,朱女士花去维修费7万余元,但保险公司却拒绝为老鼠造成的损失买单,为此她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付修车费。近日,大兴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对此,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条款,坠落、火灾、爆炸等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才可以进行理赔,朱女士车发生的事故不属于保险公司应理赔的范围。另外,保险公司称,其车本身有报警装置,如果老鼠闯进发动机,驾驶人应该能注意到并进行检测,因此,“我们认为驾驶人是存在过错的”。 记者调查数家4S店发现,4S店工作人员出具车辆保险单时,只有大概金额,没有详细的保险条款,保险项目也是很笼统的“玻璃险”、“盗戗险”等,初听很清楚,但细致考虑则有很多问题。 就本案,多年从事法律工作的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唐红新律师告诉记者,保险公司有责任在他人买保险时出具详细的保险条款。另外,本案中车辆保险条款的保险责任和免责部分,均未提到老鼠等动物进入发动造成的损失,故对理赔就存两种不同理解:老鼠进入发动机在责任范围或不在责任范围。 |
投保人买保险“亲属拒赔” 中消协解读:类似保险条款均属霸王条款 据北京卫视11月24日报道,在某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中,有这样明确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项下均不负责赔偿:1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 2 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也就是说,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是被保险人和被保险车辆驾驶人的家庭成员的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均不予赔偿。而记者在很多保险公司的条款中,都发现了类似的规定。 其实,保险公司订立这样的条款,主要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亲属关系,来进行骗保诈保的行为,而众所周知,交通事故属于意外,这样就意味着,不仅要承受失去亲人的伤痛,而且还要承担保险拒赔的经济损失,对于消费者来说是雪上加霜。 尽管现在法律规定,对于保险合同中的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但是由于目前我国保险条款实行的是格式合同,所有条款都是保险公司事先拟定,消费者可以选择的只有投保或者不投保。 邱律师解释,按理说签订了合同就应该履行,但前提是合同公平合理,而像亲属拒赔这类的条款,由于明显的不合理,所以在很多类似的诉讼中,法院在判决时都支持了被保险人的诉求,这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