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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多出收益变“管理费” 浦发交行等坐收渔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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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3-3-21 22:35

正文摘要:

银财苏州: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的时候,最关注的一项内容就是收益。但是不少理财产品说明书中都有这样一条约定,理财产品实际收益如果高于预期收益,多出的收益会作为“管理费”由银行收取。 北京大学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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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财苏州 发表于 2013-3-21 22:35:19
专家:我们还处在“卖方市场”

投资者可据理力争要求增加附加条款

这种“管理费”的收费方式遭到了网友们在微博上的吐槽。炏帝:投资者承担风险,管理人获取超额收益,诚信在哪里? Liu小妮子Liu:银行确实无耻!多了赚了算他的,赔了算客户的。还收管理费用。债券之家:一直就这样,经常随便一单信托,中间业务费挣个2、3千万的,淡定淡定,银行是在用自己的信用赚钱而已。

中新网金融频道采访了几位有理财习惯的市民。市民陈先生表示:“预期收益就是对未来收益基于现状所作的估计收益,既然是估计就有高也有低,所以高出预期收益也是权益人的收益。如果超过预期收益是作为管理费收取,那么如果达不到预期收益银行会不会给予补偿收益呢,如果不补偿,那不如叫最高收益好了,凭啥叫预期收益?”

市民李先生接受采访时表示:“现在都是格式条款,一条不同意合同就不成立。最好出台相关制度,规定某些理财产品的相关费用即可,就好像基金的管理费和托管费一样,都是有明确规定!”

理财产品超出预期的收益被银行拿走,低于预期收益甚至亏损的风险却由客户独自承担。这种收费模式是否是一种霸王条款呢?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曹和平接受中新网金融频道采访时指出,这种现象就是理财行业发展处在初级阶段的后果,需要理财的投资者很多,但是从事大规模理财,有信用的理财实体还是在银行里。某种意义上我们处在卖方市场。这种现象我们寄希望通过非银行的金融机构的业务拓展,经过三到五年的发展将这种现象改变,目前这种情况还是我们无奈和难以改变的。但是,政府应该出台相应政策,让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适当的放松理财企业和理财实体的审批途径,当非银行类理财金融机构出现后,应该加强规范和管理。让具有资质,有多年行业经验的专业机构提供理财服务,对银行理财产生可以替代的作用,让投资者可以更多选择,类似的条款才没有生存的市场土壤。

发现类似条款是否可以要求加入附加条款呢?曹和平对中新网金融频道表示,消费者在签理财合约前一定要付出审查成本,否则会很危险。只有货比三家才能占有优势,不要盲目购买。对于这类条款消费者完全可以抗辩,据理力争是购买理财产品中非常重要的一个关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