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投资者被“禁言” 7月初,在11位投资人前往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讨要说法时,苏州分行副行长杨磊给出一份 “会议纪录”并在上面签名,“会议纪录”上面写到“我行将于7月15日前给委托人解决还款方案”。 如今,7月15日的承诺日期已到,当天记者与其中几位投资人联系,投资人表示暂时不能接受媒体采访,“这是银行提出的条件,不方便多说。” 记者随后致电工商银行苏州分行行长徐晓岚、副行长杨磊、道前支行的副行长等人试图了解相关情况,但电话均无人接听。据一位知情人士透露,工行内部已有指示,相关工作人员不得接听陌生电话,不接受媒体采访。 据11位投资人的委托代理人应某在其博客上透露,“法院以特事特办介入的,通知11位客户去法院约谈,称15日方案就是调解。客户为案子的第三方,让客户填送达地址,不许委托代理人。银行只有代偿后才能作为主体资格诉讼,没有代偿前还没有资格作为诉讼主体。客户没有起诉,但是11个客户都被通知去法院了。” 其中一位投资人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银行表示将给一个满意答复,大意是月底会还钱。”不过,他强调,从7月1日至今,投资人已经没有再和银行工作人员见过面,“我们只能等待,如果月底还没有答复,我们还要继续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如今,张晓华无法收回的2020万加上11名投资者的2230万,苏州工行“理财欺诈门”中,目前浮出水面的涉案金额已达4250万。 针对11位投资人目前面临的困境,李宁梓认为,银行在整个委托贷款的过程中是存在明显的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张晓华的情况,李宁梓认为,这算是一个比较典型的委托贷款操作,从张晓华的自述材料来看,并没有发现银行有明显的过错,该案要认定银行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还需进一步的资料信息。 与此同时,时代周报记者试图从中融信、曹某以及张晓华案中的借款人陈某等方面了解相关情况,但记者致电陈某时,陈某拒绝接受记者采访,而中融信董事长孙某的手机也一直处于关机状态,道前支行的曹某也一直未取得联系。本报记者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应采访对象要求,张晓华为化名) |
担保公司无力代偿 2012年8月,张晓华曾一纸诉状将陈某、余某以及中融信告上法庭,第三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道前支行。 时代周报独家拿到此案的《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里面显示,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为,被告陈某、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晓华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万元整;被告陈某、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晓华利息人民币20万元;被告陈某、余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晓华相应违约金;被告中融信应对被告陈某、余某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然而,据张晓华的委托代理人韩某称,虽然陈某和余某是借款人,但实际用款人却另有其人。目前,陈某、余某已是无力偿还,中融信也是没钱代偿。 2012年12月,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曾发布一份名为“关于我省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相关风险提示的通知”的文件。其中显示,“苏州中融信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今年以来,累计代偿代垫合计3.25亿元,公司流动性严重不足,尤其是钢贸类企业的逾期还在不断地增加,已不能按时提供代偿。” 上述文件还提到,苏州中融信存在挪用客户保证金、个别业务员存在道德风险、公司内部控制缺失,董事会、监事会未有效履行职责等一系列问题。 尽管有法院判决,但张晓华至今没有拿回属于自己的2020万。张晓华的委托代理人韩某认为,张晓华在工行的遭遇与上述11位受害投资人有相似之处。 韩某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委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由于是银行单方面确定同一借款人和担保人,从而导致了客户的亏损,银行应承担违规责任和代偿责任。 韩某进一步指出,工行在推荐此理财产品时,基于利用客户对银行产品的不熟悉,有对客户隐瞒事实之过错;银行相对于客户而言,是客户存款的接受人,也是风险防范控制人、贷款放款人,相对客户而言,是第一责任人,如银行确定的担保公司不能保证还款的话 ,客户有权要求银行进行偿还。工行在发现借款人抵押物及担保公司反担保措施没有到位时,没有采取有效防控措施,也没有及时通知客户,放任了风险的加大。 韩某认为,如果工行对“理财欺诈门”中11位投资者进行代偿,也应对张晓华的遭遇进行同等的代偿。 广东周航律师事务所李宁梓律师向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委托贷款业务中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核心是,银行在委托贷款法律关系的成立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李宁梓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8日[(1997)法函第103号函]的复函》,如果受托人(贷款人)没有认真履行委托合同的约定,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收回贷款,对造成贷款流失有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