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阎庆民:国内银行理财业务不应属于影子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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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3-12-1 08:04

正文摘要:

银财苏州:近日,十八届三中全会发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近年来,在资本市场发展中,机构与个人财富的迅速积累,对资产管理渠道提出了多元化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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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财数字 发表于 2013-12-1 08:05:27
银行理财业务发展方向及展望

虽然从监管政策上分析来看,银行理财业务不应属影子银行,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也存在部分为规避监督和实现监管套利的理财业务,表现为影子银行产品。同时由于银行理财业务的基础设施建设还需完善,中国资本管理市场的发展处于初级阶段,对银行理财代理人法律主体地位尚需厘清,客观上为规避理财业务监管政策提供了便利和空间。

未来,理财业务将成为银行的一项主营业务。根据波士顿咨询公司调查显示,2012年我国私人可投资资产总额超过73万亿,高净值家庭数量达到174万户,过去三年的复合增长率超过38%。居民财富正处于快速增长的通道,这为银行理财业务发展奠定了基础。而相比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理财市场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理财业务资本占用少、助力银行转型的特征已被市场普遍认可,各家银行正在重新审视理财业务的发展定位,大力开展以理财业务为代表的资本节约型业务,以期在不远的将来成为银行的主营业务。

银行探索理财直接投资是未来发展的方向。一直以来,由于银行理财业务缺乏法律主体投资地位,对标的资产的投资都是通过其他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计划完成,也就是通过“通道”投资标的资产。通过“通道”开展投资,在增加融资成本的同时延长了操作流程,加大了操作性风险;同时,如投资资产发生风险损失,会在不同金融行业和市场之间传递和扩散,增大交叉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为有效控制风险,下一步银行将会探索理财产品的直接投资。减少理财投资对“通道”的依赖,可有效控制风险,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标准化资产将成为理财产品的主要投资标的。提高投资“标准化、公开化、透明化、有评级”投资工具的比重是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目标之一。据初步统计,银行理财目前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比例约30.62%,造成这一现状的主要原因是国内证券市场不发达,直接融资市场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按照近期中央关于盘活存量信贷货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有关指示,资产证券化将是下一步的重要工作,也就意味着理财业务投资“标准化、公开化、透明化,有评级”的投资工具的空间更大。随着资产证券化的不断推进,标准化资产将成为银行理财业务的主要投资标的。

银行的竞争优势将保障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银行开展理财业务相对于其他类型机构来讲有以下几点优势:一是销售方便快捷。银行销售渠道宽广,网点众多。对于有理财产品购买需求的投资者,银行理财产品最为方便快捷。二是风控体系严密。风险管理是银行业的核心竞争力,银行经过多年发展,在“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化解风险,安全经营”等诸多方面都制定并落实了完善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并且不断完善风控措施。风险控制已成为银行文化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管理技术先进。新巴塞尔协议的出台,对银行风险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也为银行风险控制、管理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和方法。银行积累了大量管理经验和技术,使得银行理财业务在制度上更加规范,风险计量技术更加先进,投后管理更加严格,从而保障了银行理财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副主席,因版面有限,本文有删节,原文发表于《新金融评论》2013年第5期)
银财数字 发表于 2013-12-1 08:04:58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成员 阎庆民

近年来,关于银行理财业务是否属于影子银行的争议较多,外媒利用银行理财业务唱空国内银行股、中国经济和政府债务的声音不绝于耳。国内各界对此也高度关注,银行和监管层都做了大量研究和分析工作,并相应出台了诸多政策。

我国理财业务发展状况

我国银行理财业务雏形始于2002年,以渣打银行[微博]、荷兰银行、花旗银行等为代表的外资银行陆续发行结构性理财产品,对国内银行形成了竞争压力。为应对外资银行竞争,国内银行开始将其作为参照样本,逐步推出理财产品,推动了国内银行理财业务的发展。

随着国内银行理财产品初具规模,2004年初,中国银监会着手研究制定银行理财业务监管法规,于2005年11月印发《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两部监管法规的出台标志着国内银行理财业务真正开始发展。

截至2013年6月末,全国共有超过30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了理财业务,存续理财产品近四万只,余额9.08万亿元。相较而言,理财产品在国内银行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产品种类、产品形态、产品投向、收费模式、投资群体、资金来源等方面,都与发达国家和地区银行理财产品有较大的不同。主要差距表现为:国外银行理财代理人的法律主体投资地位明确,赋予了财产独立性和破产隔离机制,直接投资各类资产;国外银行理财产品能够在各类公开交易市场开立交易账户,参与公开市场的交易与投资;理财业务已经成为国外银行的一项主营业务,收入及利润占比较高。

理财业务与影子银行关系辨析

国内银行理财业务是否属于影子银行,外界争论较多。我们的分析结果认为,在政策层面上,国内银行理财业务不应属于影子银行。

理财业务有严格独立的监管政策框架。2005年以来,中国银监会陆续出台了包括《暂行办法》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等在内的20多项监管规章和制度,涵盖业务管理、风险管理、代客境外理财、投资管理、银信合作、信贷资产转让、销售管理等方面。同时,理财产品实行产品报告制。各项理财产品发行前须向监管部门报告,监管部门对银行理财业务实施持续的非现场监测,必要时开展现场检查。随着监管政策的变动、市场的发展变化,银行内部也定期或不定期对理财业务的政策、制度及流程框架进行更新和调整,保证理财业务合规、风险可控。

银行理财业务法律关系明确。银行理财业务实质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由银行接受客户委托,按照客户意愿进行投资管理,为客户资产保值增值,客户承担投资风险,享有投资收益,银行按照与客户约定收取相关费用,不承担风险。按照《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8号文)规定,银行应实现理财产品与投资资产一一对应,做到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每只产品必须建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在“卖者有责”基础上实现“买者自负”。

部分理财业务存在期限错配,但流动性风险整体可控。据初步调查,目前大部分银行及分支机构发行的理财产品与资产都是一一对应,但确实也有部分产品存在期限错配的情况,银行对这类产品的流动性风险做了严格的管理。首先,银行对于投资组合的运作管理设置了流动性风险管理指标或限额指标。另外,银行也都定期开展流动性压力测试和应急演练,并制定专门的应急预案以应对理财产品可能出现的流动性风险。其次,按照监管规定,将理财产品流动性风险纳入全行统一风险管控体系,综合管控流动性风险。最后,监管对于银行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有明确的限额管理要求,对非标产品取消资金池业务,限制了流动性较弱的非标资产规模,整体上降低了流动性风险。

银行理财业务不涉及高杠杆操作。中国银监会在多项监管规定中对理财资金的投向做了限制。如8号文中明确规定了理财产品与所投资资产的对应,每只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建账和核算。因此,投资资金的来源、运用不涉及产生信用杠杆的机制安排。在实践中,银行理财产品投资标的以固定收益类资产为主,投向债券、存款货币市场工具、债权等固定收益类资产等占比超过八成,不存在通过融资加大杠杆对外投资的情况。

理财业务需充分披露信息。银监会各项监管规章针对银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的要求非常详细和严格,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针对理财产品销售文件信息披露的各类规定,要求银行将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客户;《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银行充分披露产品相关信息,载明各类投资资产的具体种类和比例区间,通过事前、事中、事后的持续性披露,不断提高理财产品的透明度;8号文明确了银行应向理财产品投资人充分披露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等。

目前,部分业务管理规范、IT系统支持能力完善的银行已投产上线理财产品信息披露系统,理财投资者可在银行门户网站的信息披露专区或者网银内部查询每只理财产品的成立、运作、到期兑付的相关信息等。另外,银监会已经牵头中央结算公司建设“全国银行业理财产品信息登记系统”,通过系统对理财产品的实时、动态监测,将极大程度地提高理财产品的信息透明度。

通过以上比较分析发现,银行理财业务有严格的独立监管框架体系,运作管理过程中无高杠杆操作,参与各方承担信用风险职责清晰,期限错配引发的流动性风险可控,信息披露充分,不易引发系统性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