允许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以上定期存款 在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方面,《办法》也给予了更大的尺度。一方面,放宽了股东存款业务的条件,允许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的定期存款,而此前仅能吸收股东1年以上定期存款。此外,《办法》允许其开展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这将有助于拓宽融资租赁资产转让对象范围,但开展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净额的20%。 金融租赁行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资金不足是困扰金融租赁公司发展的主要难题。据业内人士介绍说,金融租赁公司大致需要3-5年,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够回收资本。而从外部筹集资金的难度不仅大,而且成本高。业内人士认为,这些措施对于有效解决金融租赁公司的融资难题会有一定程度的缓解。 此外,《办法》将实行分类管理制度,在基本业务基础上,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发行金融债、资产证券化以及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等升级业务。还允许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设立子公司,引导金融租赁公司纵向深耕特定行业,提升专业化水平与核心竞争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