亟待“正名”的融资租赁 中国已成为仅次于美国的全球第二大融资租赁市场。此前,在李克强总理天津考察期间就曾表示,“金融租赁是一块新高地,国家要培育这个行业发展起来。”国务院副总理汪洋也在商务部报送的融资租赁发展情况报告上批示,融资租赁业“大有可为”,要求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抓好各项工作。 但在业内专家李梅(化名)看来,融资租赁之所以成为政府扶持和鼓励的行业,并不是因为其类“银行”的业务,而是得益于为中小企业解决资金难题。 然而现实是,现在的融资租赁公司尽管数量和规模增速显著,但在盘活固定资产、优化资源配置、满足企业技术改造的需要、提高企业技术水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并没有起到应有的积极作用。 “相反,现在大家一提到融资租赁,想到的立刻就是金融两个字,但其实,融资租赁的业务性质,就是代承租人采购、代厂商销售、代承租人贷款、代银行放款、代银行管理资产,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融资租赁不是银行贷款,也不是金融服务。” 记者发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草案)〉(二次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也明确提出:融资租赁业虽然具有一定的金融性质,但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以及证券和保险等金融机构有很大不同,与接受公众存款的商业银行相比更是具有性质上的重大区别。 李梅告诉记者,虽然融资租赁和银行融资两者都会涉及到信贷决策和财务风险,但租赁公司更多的是以销售和服务为导向,运用其专业知识,在供应商和购买人之间“构建了一座桥梁”,因此,在她看来,融资租赁业当前最重要的是对融资租赁理念和理解的正确运用,从“金融租贷”转回至“为中小企业服务”。 而北京一家厂商系融资租赁公司的项目经理张如则坦言,虽然伴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可能会出现良莠不齐的现象,但相信随着监管的日益完善,融资租赁业也会向着更加规范化的方向发展,不能因为出现了一些问题就因噎废食。 |
10倍杠杆变身热钱渠道 既然融资租赁并非是一个零起点的行业,那谁在买“壳”?“一个是确实想要进入融资租赁行业,想要踏实去干的人,只是受限于没有那么多注册资本;而另一个就是瞄准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外汇额度,尤其是外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周华介绍说,而后者的概率远比前者大得多。 记者注意到,根据相关规定,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相等或未明确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按照“投注差”管理原则借用外债。同时,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的外债规模按以下原则管理: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4倍;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美元的,其短期外债余额与中长期外债累计发生额之和不得超过已缴付注册资本的6倍。 其中,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对外借款,则根据租赁公司提供的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计算出上年度末风险资产总额(A),再计算净资产的10倍(B),并将(B-A)作为新年度中该公司可新借外债余额的最高限额。 因此,周华看来,融资租赁公司高达1比10 的杠杆正是吸引买家的原因。“比如一个注册资金5亿元的公司,通过杠杆,就能做到50亿元,而借助融资租赁的合规业务,境外的钱就流到了境内,也就是俗称的内保外贷。” 据介绍,此类业务首先由境内银行向境外银行(或者其他出资机构)出具保函,为境外银行给融资租赁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然后由境外银行向融资租赁公司发放贷款;最后融资租赁公司获得资金后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给融资企业资金。通常情况下,在境内银行给境外银行的贷款出具保函的背后,融资企业也会给境内银行提供担保。 一位资深业内律师就曾向记者透露,这种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外债额度优势将资金从境外引到境内,再以售后回租的方式给融资企业,虽然与此前的“转口贸易”同样起到“渠道”的作用,但却并不是虚假交易,而是完全真实的业务,也就是租赁资产必须由承租人同时也是出租人先出售给融资租赁公司,形成真实租赁行为。 但恰恰是这个完全真实有效的交易,以及融资租赁公司1比10的杠杆力量让“壳公司”成为热钱套利的渠道,这也与外资的壳公司转让比例更高契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