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悬的监管红线形同虚设:“湘财证券一向激进,在实际控人由湖南本地资本换为浙江资本后,胆子变得更大了”,一位知情人士向21世纪网如此评价湘财证券的大胆创新。 那么,监管层对证券公司向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融资是否真的已经睁一眼闭一眼了呢?21世纪网掌握的实际情况却是远非如此。 2012年11月28日,中国证监会[微博]机构监管部向业内发布《关于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之间能否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答复意见》,称证券公司和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实质上是为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提供融资。《证券法》第130条明确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在《证券法》第130条未修改之前,证券公司暂时不能与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之所以要发布上述回复意见,是因为中原证券此前曾向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主人邮箱发送《关于证券公司与其股东(或股东的关联方)之间能否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请示》,回复意见不仅下发给中原证券,还同时抄送至各地证监局机构处负责人。 2013年5月31日,广东证监局给联讯证券开出监管函,称“2013年4月18-21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向股东关联方海航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下称海航资本)提供融资的行为”,要求联讯证券停止违法行为,于2013年6月30日前予以改正,且达到以下要求:一、收回你公司向股东关联方海航资本融出的2.05亿元自有资金;二完善股东会、董事会制度和关联交易、重大投资决策机制。 联讯证券违规向大股东关联方提供融资的事实经过为,2012年12月4日,联讯证券与世纪证签订两份定向资产管理合同。12月10日,世纪证券以委托人名义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航信托)签订两个股票收益权回购单一资金信托合同(第一期、第二期),约定中航信托将信托资金用于受让海航资本所持5200万股渤海租赁(7.66, 0.00, 0.00%)(000415)的收益权。同日,海航资本与中航信托签订《股票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和《股票质押合同》,将海航资本持有的5200万股渤海租赁股票的收益权转让给中航信托,转让价款为2.05亿元,转让资金来源为上述信托计划募集的信托资金。渤海租赁于12月14日公告了该质押事项。 值得关注的是,海航资本碍于证券法限制还借道信托计划让联讯证券曲线为其融资,现如今,新湖集团连必要的伪装都已撕开,直接用3.03亿新湖中宝股权令湘财证券为其做股票质押回购融资,其作风之彪悍让人震惊。 对此,业内人士戏称,湘财证券此举不仅是为大股东关联方献上了股票质押回购融资大礼,更是为2014年即将召开的全国券商创新大会献上了一份沉甸甸的厚礼。 |